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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散或者關閉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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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領取經濟補償,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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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家公司無勞共合的補償標準為:
1、可以要求公司補繳社保費。
2、公司可以被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仲裁申請的時效期限尚未屆滿,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最長可達11個月,無需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現行政策,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提前解散用人單位的,應當確定勞動關係的終止,並自每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平均工資1個月補償。 2008年,半個月以半年以內計算。反之,未吊銷營業執照,責令用人單位關閉、吊銷或者提前解散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從勞動者在工廠(公司)的個人工作開始計算,補償每年乙個月,半年以下半個月。
用人單位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乙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的除外。除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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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公司解除合同,不予賠償的,職工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向所在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
2、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之一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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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如果公司半年後解散,不支付賠償金就不可能簽訂勞動合同,解散時公司沒有錢的必須賠償。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遣散費。
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或者決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你好,對不起。
公司半年後解散,不可能起草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勞動合同,沒有錢解散公司就必須賠償。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或者決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不得重複簽訂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約定的服務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More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制定的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More
法律分析: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適用本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