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者反覆簽訂勞動合同,我國勞動者可以重複簽訂勞動合同嗎?

發布 社會 2024-03-15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員工不得重複簽訂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約定的服務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勞動者的危險,違背勞動者真實意圖,促使用人單位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依法追究勞動者的刑事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您好,自用人單位向您發出解除聘告之日起,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已不復存在,但您與遺屬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依然存在,您仍享有喪親公司員工應享有的權利,如領取報酬的權利, 保險等

    您必須提前乙個月通知終止您與喪親公司的僱傭關係。 2008 年 8 月 17 日,您向喪親公司傳送了終止通知(通常以書面形式),這應該意味著在雇主在乙個月內對此做出回應之前,您不能簽署另乙份僱傭合同。

    現在你所能做的就是希望傳統公司會忽略它! 或者如果您擔心簽訂重複的僱傭合同的風險,您應該盡快正式終止與喪親公司的合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不能重複簽訂。 雖然法律並未禁止勞動者與兩個不同的雇主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實踐中,用人單位不允許勞動者同時與兩個不同的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有嚴重影響的,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拒絕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勞動合同不能重複簽訂。 雖然法律並不禁止雇員與兩個不同的雇主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實踐中,雇主不允許雇員同時與兩個不同的雇主建立僱傭關係。

    1、可以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嗎?

    如果員工簽訂了兩份已簽署的合同,則任何一方都有權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拒絕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乙個員工可以籤兩份勞動合同嗎?

    乙個員工不能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如果員工簽訂了兩份已簽署的合同,那麼任何一方都有權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拒絕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

    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產生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後拒絕改正橋輪。

    3、同乙個人可以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嗎?

    乙個人不能簽署兩份僱傭合同。 如有此類行為,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拒絕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原則上勞動合同不能重複簽訂,即不能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各用人單位無異議的,在法律上是允許的。 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可以終止僱傭關係,雇主無需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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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回答2024-03-15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More

8個回答2024-03-15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More

12個回答2024-03-15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日後參考。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More

5個回答2024-03-15

沒有自我教育,就沒有真正的教育。 這種信念在我們教師的集體創造性工作中起著重要作用。 蘇霍姆林斯基。 >>>More

7個回答2024-03-15

應該沒問題,因為續約時不限期是國家規定,你老闆說的不行,呵呵,改不改也沒關係,要看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