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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制定的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合同、勞動協議。 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係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有核心地位。 根據合同期限,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和以完成某些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勞動關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確保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勞動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與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協商; 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的執行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宜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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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商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塵埃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受僱之日起成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屆滿後的第二天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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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報酬月工資,按照應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包括小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計算。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下列程式:
1)應當製作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書並送達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2)應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規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 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的利益息息相關,工會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組織。 如果用人單位提前告知工會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工會將能夠及時發現並制止非法解除或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
3)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移交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純匯票。用人單位應當將已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2年,以備日後參考。
在日常生活中,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履行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否則出現過錯,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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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責任。 現在連口頭都沒說過,扣減是違法扣減員工勞動報酬,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限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
培訓費用應分擔。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勞動者因培訓而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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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培訓費可以扣除,《勞動法》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從員工工資中扣除,不得收取服裝和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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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說的,既然沒有培訓,出發時扣除的培訓費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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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的目的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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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是不合理的扣減,嚴重違反勞動法0,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訴,讓勞動部門介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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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沒有規定培訓費應予扣除。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根據保險種類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More
法律分析: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適用本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