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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兩者之間的關係是一種互動關係。 沒有義務,權利就不復存在; 沒有權利,就不需要義務。 同時,權利和義務由權力保障。
作為法律規定權利的實現,當然與義務的履行是分不開的; 從本質上講,在這個過程中,也是權力作用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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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1是正確的,觀點2是不科學的。
沒有任何權利是絕對的或無限的。 無論是巨集觀權利還是微觀特定權利,都只能在一定限度內運作。 在行使我們作為權利人的權利時,我們也應該記住,我們也是義務的履行者,這樣我們才能獲得意義意義上的自由。
可以看出,在強調權利意識的同時,也要不斷增強履行責任的義務感。 權利和義務都是有限的,超過權利限制的將不受制度保護,甚至可能構成“越權”或“濫用權利”,要求義務人做出超出“義務”範圍的行為也是被禁止的。 在權利義務資源配置上,權利人不可能永遠不受限制地享受社會利益,義務人不可能永遠承擔社會的不利和損害,權利人在享受權利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在制度的統一中,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兩者不能孤立地存在和發展,乙個不存在,另乙個也不存在。
並非所有地方權利和義務都是平等的,弱者的義務多於其權利,強者的權力多於其義務。
聚合上的等價性。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在總體上是等同的。 首先,乙個社會中的合法權利總量和法律義務總量是相等的。
在乙個社會中,無論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如何分配,無論社會每個成員實際享有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多麼不均衡,無論規定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數量是否相等,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總價值總是相等或相等的。 其次,在特定的法律關係中,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相互包羅永珍的。法律權利的範圍是法律義務的限度,同樣,法律義務的範圍是法定權利的限度。
畢竟,這種歧視性問題沒有正確的答案。
這難道不是政治書中的標題嗎? 我們的老師也讓筆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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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權利和義務的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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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33條.
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在尊重和保護人權方面傲慢自大。
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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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只能說巨集觀層面是一致的,整體上是合法利益的平衡,而不是法律規定上的一對一對應。 >>>More
當我們到達教育局時,教育局不予理睬,說孩子轉學了哪所學校? 他說你自己找學校,深圳南山區白石洲星河學校要拆了,現在我們的孩子沒有安排,也沒有學校可以學習,我從國家看到後會回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