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誤解”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是乙個比較模糊的概念。 《民法總則》中沒有具體的定義。 對於普通消費品,由於市場變化和差異非常大,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很難做出“重大誤解”的認定。
即使該店家提供了確鑿的證據,證明該物品當時不太可能以任何降價出售,但**確實是乙個遺漏,鑑於該店家本身在這方面的疏忽,一般難以支援全額退貨的要求。 在司法實踐中,為了體現實體權益的公平性,法院通常允許當事人通過談判和解或調解的方式解決案件。 因此,部分退還差額可能是乙個更實際的結果,儘管從法律角度來看,它可能對某些人來說並不令人滿意。
-
本店可以依據合同法規定要求解除合同,因為訂立合同時意向表述存在重大誤解,且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 撤銷後因買賣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不能退還或者沒有必要退貨的,按折扣價賠償。 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於顧客來說,因為店家的過錯,對他來說構成不當得利,退貨是正常的。 也就是說,退貨並收取價格,或支付差價。
-
商店絕對可用。
如果錯誤標記與事實有較大差距,且標記屬實,則在民法上稱為重大誤區,店家可以在損失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解除與客戶的銷售合同,但必須退還已收取的價款。
-
不,雙方一手付錢進行銷售,另乙隻手交割後,就相當於形成了合同制度。 如果商家想退貨,就是違約。
-
我不認為店家能挽回損失,因為他們的買賣關係已經建立起來了,這不適合他們所說的大誤會。 對消費者來說,也沒有合法的不當得利
-
本案是重大誤會案件,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但選擇權在客戶手中,客戶可以選擇退貨或支付差價。
-
在發生典型重大誤會的情況下,賣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應承擔客戶的其他損失。
-
乙個典型的重大誤解案例是消費者不當致富,以便商家能夠挽回自己的損失。
-
1、過錯在於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物件為行政相對人,應當由相關負責人擔任行政處分;
2、過錯在於《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法》的適用範圍僅包括行政許可的設立和實施,不包括其他行政機關或者有關行政機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3、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行政許可。
-
1.某區動植物檢驗疫局未按照法定標準收取許可費的,對其直接負責人處以行政處罰——錯誤。 行政處罰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
對公務員實施行政處分。 2.《行政許可法》不適用於大學教師出國護照的審批。
錯。 適用《行政許可法》。 與律師出國的資格證書或護照類似,是一種行政許可。
3.公司因賄賂被吊銷煙花爆竹生產許可證後,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許可證,錯誤是一年。 我不擅長行政法。
我忘了多少年了。 無論如何,欺詐和賄賂與往常不同。 乆。
看來我不能延長三年。
-
2.錯誤。 原因:當請求是由佔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提出的,而不是由人數提出的。
3. 錯誤。 理由:乙個人既可以指自然人股東,也可以指法人股東。
4. 錯誤。 理由:在發起設立股份公司時,只要初始出資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的20%,即可成立,後續部分應在公司成立後2年內足額繳納; 在募集機構中,發起人只需認購不少於公司35%的股份即可成立,然後向公眾募集其餘股份。
5. 錯誤。 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
6. 錯誤。 理由:中國《公司法》第128條明確規定,中國不允許發行非面值股票。
7. 錯誤。 理由:應為“60日”,見《公司法》第75條。
8. B 是正確的。
9. 錯誤。 理由:關於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債券的決定,《公司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只能由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出決定。
10. 錯誤。 理由:公司股東會的具體召集程式和表決方式在公司章程中都有規定,是意志自主的體現。
問題一:(1)偷稅偷稅案件的偵查權不屬於檢察院,而是屬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得知王某涉嫌偷稅後,應將相關案卷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不應立即介入並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執行逮捕的權力屬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無執行逮捕的權力。 >>>More
private object mytest(int max,int space)
arraylist temp = new arraylist()for(int i = 1 ; i <= max ; i++) >>>More
計算他們的基本分數是93分,因為是三科加2分,一共2乘以3等於6分,93是基本分數,加上6分就是99分(當然,你的問題有點問題,你已經知道是數學了,為什麼還要問數學? 我是用自己的理解做的,我不知道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