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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業主可以聯絡酒店負責人,酒店會確認是否是遺留物品的業主。 然後,雙方進行談判,就業主如何取回留在酒店的物品達成一致。 一般可以由店主自行取回,當然,如果沒有時間,可以委託酒店保管物品一段時間,也可以由店主提供位址,酒店會將遺失的物品郵寄。
此外,如果業主長期未找回遺失物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酒店業等代客人保管財物的單位,如發現已保管財物超過保管期限,無法按時取回, 應繼續妥善保管,逾期10日仍未收到的,可作為遺失物品送至市公安局收件辦公室。像這樣的東西如果入住四個月,女士也可以直接聯絡**,**將採取法律措施找回遺失在酒店的物品。
遺留財物無法追回的情況下,如業主事先與酒店達成保管合同,酒店可在財物遺失後要求賠償; 如果沒有託管合同,酒店也可以要求賠償,如果與酒店有口頭協議或有第三方證明。
如果貴重物品在酒店等公共場所丟失,最好的辦法是盡快通知酒店單位並協助警方處理,在此過程中必須保持冷靜,積極配合調查。
為消費者要有防患於未然的意識:一是要有安全感,要好好保管好自己的財產; 其次,如果是交通工具,應上鎖。 如遇特殊情況,車輛可提前與酒店打招呼,並形成口頭保管協議。
此外,必須明確提醒客戶在所有營業場所和公共場所保管好貴重物品,以免造成無法追回的嚴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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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快速取回,最好再買乙個一模一樣的,畢竟如果當垃圾扔掉,很難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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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四個月,肯定也沒什麼可做的,畢竟這種事情已經丟了,也無處可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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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要求賠償,而且已經丟了,時間長了可能也翻不了扔進垃圾堆,還不如直接要求賠償,再買乙個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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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在附近找到撿垃圾的人,並聯絡當地的環衛工人找到他們,但這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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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丟失了你的包,你無法找回你的包,但如果你提前找到它,你可以及時檢查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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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向店主索賠,畢竟他們扔掉了,他們有錯,然後你也可以去附近的垃圾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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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找到店鋪才能找到它,並與店家溝通,雖然已經過了這麼久,但你還是要為顧客保留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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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某女子將LV包留在酒店,暫時存放在酒店4個月,卻被酒店當垃圾扔掉,那該錯方是酒店還是女方? 其實雙方都有責任,酒店沒有和女方談判是有錯的,既然答應的監護權不應該被扔掉,女方早就應該去拿回包包了
有一位女士在餐廳用餐時,將價值1萬元的背包留在了酒店,並要求店家代為她保管,但不幸的是,四個月後她來取包時,卻被當垃圾扔掉了。 讓他感到頭疼的是,店家把他留在店裡的萬元背包當成垃圾扔掉了,拒絕賠償的原因是顧客丟失的物品每隔一段時間就會被清理乾淨。
在現實中,我們經常看到一些經營者或公司會在他們的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貼上這樣的字樣,也就是說,他們不負責什麼樣的情況,或者在什麼情況下消費者單方面負責等等。 比如,徐女士帶著乙個1萬元的背包離開了一家商店顧客丟失的物品每隔一段時間就會被清理乾淨。其實也是一種單方面豁免的利用。
事實上,這是違法的,不允許經營者以標準合同、通知、宣告、店鋪通知等形式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或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 這意味著單方面的規定或通知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將無效,不能作為免責的理由。
雙方都有過錯,店裡看起來很委屈,像徐女士,四個月後才去取,實在是有點長,能早點去,就不會有這樣的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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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乙個女人,她掉的包已經在飯裡放了四個月了,既然是你自己丟了,那肯定是你自己的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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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女人,畢竟東西丟了這麼久,你才想起自己有點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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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畢竟那個女人打電話給酒店**幫忙收貨,雖然四個月沒來有點長,但是包包不屬於酒店的財產,扔掉肯定是要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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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應該是商店的責任,因為女人把包放在商店裡,主人有義務保留它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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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女人打仗的責任很大,想要在乙個月或者五六天內找到,那肯定是酒店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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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雙方都有過錯,酒店沒有資格為女方保留這麼久的物品,也沒有商量。 商店不應該一言不發地把它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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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是酒店,畢竟大家都收了,想要扔掉就應該去找女人商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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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女子忘記將LV包放在酒店4個月,被店家當垃圾扔掉,很多人都想知道店家是否應該賠償。按理說,店家沒有義務為女方保管包包,但很遺憾店家同意為女方保管包包,因此有必要賠償。
今年4月,這個女人很流行"這是一家南韓餐廳"用餐時留下價值10000元的LV背包。 當她反應過來時,回去已經太晚了。 於是她急忙把**叫到酒店前台,工作人員同意幫忙保管。
直到8月,小姐才去取包,負責保管顧客遺失物品的工作人員說,顧客遺失的物品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清理一次,徐女士已經4個多月沒來取包了,也沒有留下聯絡方式**, 背包被當作垃圾扔掉了。
這位女士多次與店家溝通,但對方以沒有購貨發票為由拒絕賠償,現在她正在打官司。 首先,他們在溝通時就同意了保管協議,店家同意為他們保留包包。店家本身沒有義務照顧顧客的財產,但雙方在後續溝通中建立了保管協議,存在保管義務。
因此,商店有義務一直為顧客保留它,這聽起來很不公平。 主要是因為店家沒有告訴對方取貨需要多長時間否則,您不能幫忙保管,只有在明確告知對方對方同意後,才能免除店家的義務。
事實上,商店沒有責任或義務為顧客照顧丟失的物品。 如果商店願意幫助客戶保留丟失的物品,無論是否付款,如果在雙方約定的保管期限內丟失,商店應承擔一定的損失。 但如果這位老闆能早點去拿,這種情況就不會發生,店家也會受到一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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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勒索錢財,我只想等待時間處理它,然後我想勒索錢財。 這種的女人不應該是女人,這是狗的東西。 它只會不分青紅皂白地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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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四個月後撿起它並扔掉它,我認為你不應該付錢,畢竟它太長了,沒有人必須為你保留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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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店家是按照價格賠償的,因為在店裡丟失了,被店家扔掉了,主要責任在店家身上,所以店家自然要賠償原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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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的包在酒店裡被遺忘了四個月,時間太長了,酒店沒有理由接受他,所以包是留給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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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該,畢竟四個月過去了,太長了,時間範圍內不會再有補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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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沒有必要賠償,四個月的時間很長,而且我沒有提前協商,所以我沒有義務保留那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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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應該得到補償,畢竟這是你店裡丟失的東西,未經同意丟失別人的東西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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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補償,畢竟是包包,再多,店裡就要擺好,等店主來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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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今年4月,南京的徐女士在一家“南韓料理”餐廳吃飯,因為一不小心,將乙個價值數萬的LV包留在店裡,隨後聯絡店家將包包暫時存放在店裡,4個月後,徐女士回到店裡,卻被告知LV包被當垃圾扔掉了。
據了解,徐女士因為當時在高速公路上,無法掉頭,放棄了立即回去取包的計畫。 然後我聯絡了餐廳的前台客服,客服同意幫忙保管。 由於懷孕和身體不適,她沒有把包拿回來,兩個月後,徐女士再次聯絡前台,確認包包還暫存在店裡。
四個月後的八月,當她去餐廳取包時,店家告訴她,清潔工把她的包當作垃圾扔掉了。
根據律師給出的意思,店家本身沒有保管的義務,但當徐女士委託店家為她保管包包時,雙方實際上達成了既定的保管協議,該協議是有效的。
如果雙方沒有規定包包的保管期限和保管時間,店家有義務保管徐女士的包,直到徐女士來取。除非有附加條款,否則雙方約定,如果長時間沒有服用,可以自行處理,那麼店家可以免除責任。
如果雙方約定時間,徐女士沒有在合適的時間內回去取貨,店家的義務就免除了,徐女士將承擔責任。 或者雙方約定了時間,在期限屆滿前,店家丟失了徐女士的包,店家的義務不能免除,必須承擔相應賠償徐女士包的責任。
顯然,根據對法律的理解,徐女士這次丟失的那件價值數萬塊錢的LV包,應該由這家餐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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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掉了什麼東西,那麼你只能承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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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能自己付錢,你自己摔倒了,四個月沒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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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自己掏錢,這麼久了,我剛才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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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他自己付錢更好,他為什麼不找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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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自己的錯,不能怪別人,那就和老闆商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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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由業主自己支付! 你為什麼不一離開包就去找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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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你自己,丟包不是別人的責任,是別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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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對此問題負責,可以與商店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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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酒店沒有義務免費保管,雖然她打電話**到酒店要求保管,但兩個月後,酒店每天都有那麼多客人,酒店沒有義務幫你保管這麼久
首先,徐女士打電話**要求酒店保管,酒店同意幫徐女士保管,但包包不見了酒店有一小部分責任。但酒店只承擔了一小部分責任。 如果幾天後或十天以上取包時丟失,酒店的責任會更大。
再說了,網友為什麼要罵店主我覺得這是正常的行為,不是說罵這種行為是正常的,網友們覺得徐女士的行為不對,這是正常的比如,如果你的好朋友向你求助,這個幫忙是一件小事,而你同意了,而這個朋友總是一拖再拖,總是打電話**問你能不能幫忙,過了很久,你可能會很生氣,這件事情也是實話。
而徐女士丟了這麼久的包才去取回,誰會耽擱這麼久才拿到她關心的東西。 她並沒有太在意然後等包丟了之後,徐女士立刻要求酒店賠償自己,為自己辯護,這有點漏洞,好像整件事都是有計畫的
因此,徐女士的各種行為是網友無法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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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太過粗心,花了很長時間才想找到它,但他別無選擇,只能把它扔掉,這是主人自己不負責任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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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大多數人看來,酒店沒有這種指責和義務去幫助客戶保管他們忘記拿走的財產,即使丟失了,也與酒店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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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時間太長了,網友們對酒店很了解,畢竟這麼大的酒店,每天都要面對太多的人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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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當她去拿包的時候,間隔時間太長了,如果是四天就好了,四個月,這麼久不去找人,也不能怪他們沒有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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