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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非法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報酬的計算】 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報酬。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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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傷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期間**期間,停工期間原工資待遇保持不變。 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在醫療期間解除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應當延長至醫療期滿。
例如,《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停工停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工傷職工的勞動關係”。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第25條.
在停工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工傷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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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在工傷期間不得解除,考核結果出來後可依照《勞動合同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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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只要有醫院證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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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非法解雇你,非受傷員工有不少於6個月的醫療補貼,如果是合法解雇,則不是;
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給予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並應支付不少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發生大病、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貼,重病金額增加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50%,絕症金額增加的金額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100%。
用人單位非法解雇勞動者,未受傷勞動者有不少於6個月的醫療補貼,合法解雇的,沒有更多的醫療補貼。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通知》第六條規定,勞動者非因工病、受傷,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履行原工作或者不能履行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其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並應當給予不少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發生大病、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貼,重病金額增加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50%,絕症金額增加的金額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100%。
如果員工在與工作無關的崗位上生病或受傷,醫療期一般為一年,並按您所說的支付當地最低工資的 80%。
醫療期滿後,如不能從事原崗位或其他崗位的,可按N1補償標準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你的公司走高路,繼續提供福利支援,建議先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只要有合同,就可能出現糾紛,最好避免人性的另一面。
不如讓公司工會每月或每季度或每半年提供一次現金支援,這樣才能引起轟動,維護社會穩定,激勵內部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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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醫療期限屆滿時,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探花實施〈勞動合同法條例》第十九條第八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規定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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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醫療期限屆滿時,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八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或者限期完成固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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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勞動合同在工傷期間不得解除,考核結果出來後,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致使停工期間工資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勞動者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則說明勞動者已經放棄了停工期間的工資,因此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繼續享受停工期間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雇員遭受工傷,而殘疾被評定為第7級,雇主則無須支付雇員津貼。 津貼只適用於6級或以上的傷殘人士。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