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到期不續約如何補償

發布 社會 2024-05-06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未續簽的,賠償如下:

    1.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2.用人單位不續簽無限期勞動合同的,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工作一年2個月工資)。

    3.勞動者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如屬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則按您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年,按勞動合同解除支付乙個月的遣散費,超過6個月且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如果少於6個月,則按半個月支付。付款基於您在僱傭合同終止前的平均工資。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合同期滿後,雙方協商是否續約,對於已經續簽的合同,再次到期時公司不續約,員工需要經濟補償,按入職年份支付十個月的工資。 如果公司推卸責任,員工可以提起勞動合同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如果公司合同到期且未續簽,則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為提高勞動合同利益而維持或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無需支付賠償金。 遣散費按每整年乙個月工資的費率支付給工人。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三倍的,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金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明祥12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報酬的計算】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報酬。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如果勞動者六個月不支付工資,應當支付勞動者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您好,我已經看到了您的問題,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片刻

    必須向工人支付經濟短缺補償金,每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總共六個月的工資。 工資是根據您出發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的。 如果公司不支付,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追償,需要勞動仲裁**的可以聯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下列情形之一)情形下,勞動合同應當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時簡化合同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在公司,每年補償乙個月的工資,補償工資依次相加(補償工資根據你12個月的平均月薪計算);

    超過一年至六個月的,按洪鎮昌乙個月工資補償;

    如果不足六個月,將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總結。 您好,合同期滿時,公司不續約的補償金為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具體情況可分為以下幾類:

    1、如您提出續簽簽證,而公司不同意續簽,公司應向您支付經濟補償; 2、如公司同意續約,但新合同待遇降低,您以待遇減免為由不續約,您應向您支付經濟補償; 補償標準是服務一年兩個月的工資。 3. 如果您不同意續簽簽證,除第 2 條的情況外,不會有遣散費。

    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約如何補償。

    您好,合同期滿時,公司不續約的補償金為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具體情況可分為以下幾種:1、如果公司不同意續約,公司應向您支付經濟補償; 2、如公司同意續約,但新合同待遇降低,您以待遇減免為由不續約,您應向您支付經濟補償; 補償標準是服務一年兩個月的工資。

    3. 如果您不同意續簽簽證,除第 2 條的情況外,不會有遣散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親愛的,為什麼公司不續簽你的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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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決定不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遣散費。 此外,雇主不會允許雇員繼續工作,否則雇主將承擔不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 >>>More

8個回答2024-05-06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月工資的遣散費。

13個回答2024-05-06

公司合同到期無法續約,看來沒有補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