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當事方,誰是當事方

發布 社會 2024-05-22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當事人,是指:民事訴訟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公民權利或法律關係以及受人民法院判決約束的控方和被申請人。 有狹義的當事人和廣義的當事人,狹義的當事人只包括原告和被告。 就訴訟中直接對立的當事人結構而言,當事人僅包括原告和被告。

    訴訟人:指在發生民事權利義務糾紛時,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以維護公民權益為目的,請求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保護其民事權利的人。 但是,在少數情況下,根據法律的特殊規定,對他人的權利和義務提起訴訟的人也可以成為當事人,例如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破產財產管理人等。

    新聞記者:

    與新聞事件直接相關的人物是記者採訪的重要物件,也是獲取第一手資訊的新聞**來源之一。 在採訪過程中,記者應盡可能採訪相關當事人,注意了解當事人的情況和特點。

    適應彼此的習慣、個性和行動方式。 如果很難或深入地採訪該人,則可以使用側面採訪,並可以選擇活動的其他參與者、目擊者或內部人員。

    需要注意核實當事人提供的資訊,特別是當各方提供的資訊不同或相互矛盾時。 在採訪中,如有必要,應向有關人員解釋新聞報道。

    提醒他們負責任地提供準確的事實。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當事人的主要特點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在案件中具有合法利害關係,以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為準,並簽訂調解協議)。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和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具有下列含義: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中依法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以及有關強制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朝廷起訴的被告人;

    (三)法定人員,是指負有保護責任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機關、團體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五)訴訟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委託其代為參加訴訟的人,以及被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委託的當事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6) “近親”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當事人是指因實體法權益糾紛而提起訴訟,或者與特定法律事實有直接關係,受法院判決約束的人。 當事人分為刑事訴訟當事人、民事訴訟當事人和行政訴訟當事人。

    (一)與刑事案件的事實和結果有切身利害關係,在訴訟中處於原告或被告地位的人是刑事訴訟的一方。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包括自訴人、被告、原告和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

    2)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而產生的糾紛。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並受法院裁決約束的利害關係方。 狹義的民事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而廣義的民事當事人包括共同訴訟當事人和第三人。

    (三)行政訴訟當事人是指在特定行政法律關係中對權利義務有爭議,以自己名義從事訴訟,受法院判決約束的利害關係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當事人和第三人。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當事人的姓名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平等對待當事人適用法律。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 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以多種方式處理糾紛,包括第三方調解、仲裁和民事訴訟。 其中,訴訟是解決衝突的最後手段。 民事訴訟是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的嚴謹的法律活動,其中當事人的定義有一定的範圍。

    那麼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範圍是什麼呢? 讓我們來看看我是怎麼說的。

    什麼叫聚會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是訴訟當事人,即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和作為訴訟主體的被告。 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自訴人、被告人、原告和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共同訴訟當事人和第三人。

    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糾紛,以本人名義進行訴訟,受人民法院判決約束的利害關係人。 民事訴訟當事人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任何不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的名義提起訴訟的人,例如訴訟人,都不是民事訴訟的一方。

    2. 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 當事人必須是民事糾紛的一方,並且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 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如支援受害單位和個人起訴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不屬於民事訴訟當事人。

    3.以人民法院判決為準。 當事人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應當就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作出判決。 因此,以本人名義參加訴訟,但不受人民法院判決約束的證人、鑑定人等,不屬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分為狹義當事人和廣義當事人。 從狹義上講,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 廣義當事人還包括訴訟中的第三方。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範圍包括原告、被告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更難理解第三方,包括那些對訴訟標的物有權利要求的人和那些對訴訟標的沒有權利要求但在訴訟中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民事訴訟中的第一人、證人不屬於第三人範圍。

    要參加民事訴訟,必須滿足某些條件,包括存在明確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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