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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咖門前的停車場不是商業停車場,而是公共場所,是自發地作為顧客的臨時停車場所,作為業主,網路業主當然沒有管理責任,因此沒有賠償義務。
您的網咖會記錄整個盜竊過程,最多會提供給公安機關幫助他們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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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太簡單了,與你無關,你和業主不構成任何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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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擔任何責任。 沒有監護合同。 放心吧,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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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有在你的網咖上網。
您無需支付託管費,不構成與您的合同關係,您沒有注意義務,因此您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留您的監控視訊並幫助**破案,這是普通公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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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沒有責任,首先,你沒有義務為他監督電單車,不用說你沒有在網咖上網,即使你在網上,只要你不收取住宿費用或承諾照顧它,你沒有義務賠償。 而且,你的監控視訊可以提供給**,這對業主也是很大的幫助,以上個人意見,如果你不放心,可以諮詢律師事務所,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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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您與車主之間並無協議,也不存在可能產生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事件,因此您與車主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
如果沒有相應的民事法律關係,自然沒有必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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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報案了,不哇!! 還是他們來向你索要賠償? 你為什麼不說最重要的事情!!
既然你有錄影帶,車主就來找你,你能拿出來幫車主找電單車,不就完了嗎!! 這甚至與你負責什麼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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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你所描述的情況來看,你和電單車被盜之間沒有法律關係,也不存在你是否有責任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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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你和他沒有法律關係,除非監視器檢測到你網咖的人偷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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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賠償責任,沒有在網咖上網與你沒有合同關係,你沒有注意義務,但你必須保留你的監控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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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向他收取停車費,如果你收取100倍的儲存費,如果你沒收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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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趙某的行為:故意傷害未遂,被趙某毆打後,他放出乙隻大狼狗咬王某,主觀上有傷害的意圖,但因為趙某躲藏起來,才避免受傷;
王某行為:盜竊罪完成,趙某某偷走了王某的山地自行車並藏了起來,符合盜竊罪的主客觀條件。
二、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失誤:
答:要傳喚王某到派出所,需要出示書面檔案;
B:王某是學生,被傳喚到派出所時應通知其監護人;
C:辦案人員沒有理由以王某不承認盜竊為前提不讓他回家,行政拘留條件不充分;
D:對於被盜的自行車,派出所人員應立即沒收並歸還受害人趙某;
E:贓物價值400元,王某確實被拘留了5天,罰款500元,太重了。
純粹的徒手格鬥,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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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幫你分解的。
1.前段時間我收到了乙個家裝專案。
從法律上講,這不稱為專案,實際上,您處於合同關係中。
2.合同被稱為所有安全事故的名稱,我負責所有安全事故。
本條款無效,所謂免責、強化對方責任的免責條款依法無效,應當按照事實發生對應的法律規定處理。
3.我雇用的泥水匠因用電錯誤而死在現場。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係,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服務的一方應承擔侵權責任。 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而遭受損害的,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依據是《侵權行為法》第35條。
該條款的含義是,雇員的死亡是因過錯而承擔的責任,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必須為此付出代價,如果他沒有過錯,他將不會得到賠償。 假如你已履行雇主所要求的所有注意及安全責任,而雇員的意外死亡是由雇員的故意或重大疏忽所致,雇主一般不會承擔任何責任或只承擔很少的責任。
4.我雇用的工人A(死者)問B(死者的兄弟)站在一旁。 不是我雇用的人)插入使用切割器。
乙對甲的死亡有過錯,也負有責任。
5.事發後,我給了甲方家屬4萬元的喪葬費。 下一步是甲方的家人打算起訴我。
如果談判不了,他們就告上去,你在法律上和理性上都有優勢,還主動提前支付了4萬元。 說實話,如果他們上法庭,他們可能無法拿到4萬元,也許他們將不得不歸還大部分。
6.我有多少責任! 甲方和乙方有多少責任! 所有者有多少責任。
具體責任要看你們之間誰的過錯更大,純粹從你的描述來看,估計你們被二、七、一、一一除以,主人不負責任,因為他沒有過錯。
很遺憾,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來看,支付甲方的費用是合適的,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你可能不必承擔這麼重的責任。 建議雙方先協商,如果協商失敗,積極應對訴訟,在這種情況下,訴訟遠小於私下的金錢損失。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並祝您早日成功解決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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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走法律途徑。
首先是證據問題,可以考慮通過錄音收集證據,但法官很難單獨接受錄音證據,很有可能敗訴。
其次,“除了要錢還可以提出什麼賠償要求”,除了欠款之外,還可以在證據(如發票等)的前提下提出相應的賠償要求(補充:精神損害和青春損失不予賠償)。
最後(不合法):對於這種男人來說,最好的辦法就是上門要錢,最好是和家裡的每個人一起,不承認就打110,每週至少去一次。
這是有損的,但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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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證明與債務有關,可以起訴還款。 其他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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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可以考慮該男子是否故意隱瞞事實,故意騙取犯罪事實,如果是,則故意向公安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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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不動產及其貨架和懸掛物損壞引起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架子、懸掛物脫落或者對他人造成損害的。 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業主、管理人或使用人作出賠償後,如有其他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該法採用了過失推定原則。 有三個被告:所有者、管理員和使用者。 其中,直接控制、管理、有維修義務的人是責任主體,而不是三個人同時承擔責任,不是連帶責任,而是單獨責任。
2、甲的責任可以由業主或財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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