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版權許可的具體情況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5-04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但也有這部分的作者,她不出售作品的版權,而是將作品授權給電視劇集製片人。 這通常被稱為版權許可。

    版權許可的定義是什麼?

    著作權許可是指著作權人允許他人在一定條件下,在保留其著作權人身份的前提下行使著作權。所謂的“某些條件”除了使用權使用費外,還包括對使用方式、時間和地理範圍的限制。

    版權許可的特點是什麼?

    1.使用著作權的許可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

    2.著作權仍全部歸著作權人所有,不會造成任何權利瑕疵。 被許可人的權利受合同規定的約束。 被許可人不能擅自行使約定協議以外的權利,同時只能在約定的境內和約定的期限內以約定的方式行使著作權。

    3.被許可人不得擅自許可他人使用其享有的權利,也不能禁止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在同一地域、同一期限內以完全相同的方式使用相同的權利,但被許可人享有專有許可權和再許可權的除外。

    4、被許可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人提起第三人侵害其自身權益的訴訟,因為被許可人不是著作權主體,除非著作權人許可專有使用權。

    溫馨提示:著作權許可是指著作權人允許他人在一定條件下、一定條件下,在保留其著作權人身份的前提下行使其著作權,且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但在簽訂著作權許可合同時必須慎重。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定許可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擅自使用已發表的作品,這是對著作權的限制。 按照法定許可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出處。

    法定許可有幾種情況:

    (一)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國家教育規劃而編排出版的教科書,除作者事先宣告不准使用的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可以對教科書中已出版作品的片段、短文作品、**作品、單件藝術作品、攝影作品進行彙編, 報酬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作品在報刊上發表後,其他報刊可以作為摘要或者資料刊登,但著作權人宣告不得摘錄、編輯的除外;

    (三)錄音製品製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製作錄音製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版權所有者宣告不允許使用它。

    法律規定,在未經作者同意的情況下,以特定方式或在某些條件下使用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但須向作者支付報酬。 與強制許可制度的區別在於,法定許可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無需事先申請或通知著作權人; 必須事先申請並正式授予強制許可證。 目前,各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許可制度一般限於**作品或**劇的演出和商業錄音製品的再利用。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1)教科書的法定許可。

    2) 報刊的法定許可**。

    3) 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 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屬於服務性作品,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著作權歸作者所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經營範圍內優先使用。 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本單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許第三人以與本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本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權,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其他著作權,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用來製作宴席出售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體等服務作品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二)報刊、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工作人員創作的服務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的服務作品。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法定著作權許可的情形:1、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者鑑賞的;2.為了介紹或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適當引用該作品中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3、為了報道新聞,不可避免地要轉載或引用胡京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上發表的作品。 (一)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國家教育規劃而編排出版的教科書,除作者事先宣告不准使用的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可以對教科書中已出版作品的片段、短文作品、**作品、單件藝術作品、攝影作品進行彙編, 報酬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二)作品在報刊上發表後,其他報刊可以作為摘要或者資料刊登,但著作權人宣告不得摘錄、編輯的除外;(三)錄音製品製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製作錄音製品,但使用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謹慎規定支付報酬; 版權所有者宣告不允許使用它。

    法律依據]芹菜。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四條 兩人以上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共同作者共同享有。 那些不參與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著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共同作者協商一致行使; 未達成共識且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均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轉讓或許可他人獨佔使用或質押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共同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單獨使用的,作者可以單獨享有各自創作部分的著作權,但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 第十六條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編排、彙編現有作品製作的作品,用於出版、表演和錄音製品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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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網著作權法的法定許可]法定許可具有下列情形: (一)為編纂出版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規劃教材之目的,除作者事先宣告不准使用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對已出版作品或短文作品、**作品、單件藝術作品、攝影作品進行編纂, 但報酬應按照規定支付,並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二)作品在報刊刊登後,其他報刊可以刊登,但著作權人宣告不得摘錄、彙編的除外; (三)錄音製品製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製作錄音製品,但將他人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作品作為錄音製品使用時,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版權所有者宣告不允許使用它。 (四)廣播電視台**出版他人作品的; (5) 廣播電台、電視台**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發行,但應支付報酬。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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