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以來,一直高度重視民族問題。 隨著中國共產黨的日漸成熟和對中國國情認識的加深,逐步明確地提出符合中國國情的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方針。 1941年5月1日,陝甘甬邊疆**頒布了《陝甘甬邊區方案》,其中規定:
按照民族平等原則,實行蒙古族、回族、漢族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權利,建立蒙古族、回族自治區。 "1945年10月23日,**在《關於內蒙古工作方針的指示》中指出:"目前,內蒙古的基本政策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1946 年 2 月 18 日,更明確地指出:"根據和平建國綱領,它要求各民族平等自治,但不應提出獨立自治的口號。 "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1947年5月1日,黨牽頭建立了中國第乙個省級內蒙古自治區,為今後在別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指明了方向,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在少數民族居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根據少數民族居住的人口規模和區域大小,設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 "隨後,民族區域自治被明確寫入歷屆憲法,成為中國重要的政治制度。
-
中國歷史上第乙個由少數民族建立的王朝是元朝。 元朝的統治者是蒙古爾金氏族。 距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政權已有162年,距忽必烈建立國名已有98年。
元朝撤出中原後,北元政權一直持續到1402年。
元朝時期,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進一步鞏固,其領土超過了前幾代王朝。 元朝廢除了尚州省和門下省,保留了中州、樞密院和御史台,劃分了政、軍、監三權,在地方一級實行省制,這在國內尚屬首創。
元朝的商品經濟比海外更繁榮。 元朝時期,與各國的外交往來頻繁,全國各地派出使節、傳教士和商務旅客。 在文化方面,元曲等文化形式出現在這一時期,更接近世俗化。
-
核心內容。 1.“民族自治地方”的型別分為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 針對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小、人口少、分散,不宜設立“自治地方”,《憲法》規定採用建立民族鄉鎮的方式。
2.自治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
三、除特殊情況外,民族自治地方名稱應當按照地名、民族名稱、行政地位的順序組成。
四、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或者特別條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
五、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席。
六、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應當為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公民。
7.制定自主法規。
管理設定。 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自治區相當於省級行政單位,自治州是介於自治區和自治縣之間的民族區域,自治縣相當於縣級行政單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則上是根據其領土大小和人口規模確定的。
自治區與省同級,自治州與地級市同級,自治縣與縣同級。
-
自治權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內容。 其地位應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酒吧。
-
1941年5月1日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地區自登記調查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
第二條 少數民族聚居的隱蔽地區實行區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前提是:領土完整,國家統一。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前提是國家結構的單一制。 我國是單一制國家,連民族自治區都屬於單一國家的管理制度,必須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性和國家基本法令的統一。
一、什麼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指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居住地區行使自治權。
第二,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原因是什麼?
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適應中國國情的必然選擇,是中國歷史特點和當前國情所決定的。 多民族國家的歷史傳統、“大混聚、小聚落”的民族分布特點,以及各民族在長期鬥爭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關係,使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有了堅實的社會政治基礎。
2.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具有顯著優勢。
(一)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
(二)有利於保障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的權利得到實現。
(三)有利於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四)有利於推動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蓬勃發展。
3. 擴充套件資訊
1840年以來,中國各民族都面臨著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爭取民族解放的共同任務和命運。 在抗外抗敵、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的持久鬥爭中,中國各民族建立了緊密的團結、福祉關係,形成了彼此不可分割的政治認同。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民族問題理論,結合中國國情,總結人民民主革命中民族工作的經驗,確定的民族政策。
答:民族自治機關的自治包括:(一)制定自治條例和專門條例;(2)管理地方財政; (三)獨立安排和管理地方經濟建設事業; (四)獨立管理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事業,保護和組織國家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五)經批准、變更或者中止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定、決定,組織公安部隊在本地維護社會治安,使用當地常用的一種或者多種語言,行使其他職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