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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舅舅單身,繼承的應該是你爺爺奶奶,爺爺奶奶走了,就是你舅舅的兄弟姐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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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乙個單身漢的叔叔,因為他是農民工,他得到的賠償,如果按理的話,應該由你的父親和他的其他兄弟姐妹繼承,如果你有祖母,按理說你的祖母會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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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的是,如果你因為工作而死,你必須得到補償,因為你根本沒有孩子,所以它會發生在你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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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定是與她的葬禮關係密切或與她關係密切的人。 如果有人幫他處理這件事,他可以拿到遺產,如果其他人不服氣,可以上朝堂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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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筆補償應該屬於你繼承,並且因為你是他最親近的親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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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沒有妻子和孩子,你可以繼承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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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乙份書單,因為韓某因為外出打工而死,所以他得到了補償,誰來繼承呢? 如果你的叔叔有妻子,或者孩子有孩子,就喝吧。 妻子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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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叔叔是單身漢,從農民工的死亡中獲得的賠償當然是由你的祖父母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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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工作的單身漢死亡賠償的原因應該是原因。 舅舅的父母來繼承,他們是第一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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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森林、畜禽、公民的文物、圖書館資料、法律允許的生產資料、公民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和公民的合法財產。
要構成遺產,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繼承必須是財產。 其中,屬性既包括正屬性,也包括負屬性。 負財產是債務。 繼承不能是個人的權利和地位,現代繼承法將其確定為財產繼承,這與古代社會的祖傳繼承制度不同。
2. 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 這裡的一切都是廣義的,不僅包括作為財產權的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還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債權人權利,以及智財權、股權等各種復合權利中的財產權部分。
3. 遺產不得是死者本人的財產。 有些財產由於其個人排他性而不可繼承,因此不能繼承。 就領取養恤金福利的權利而言,這種權利將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消滅。
4、遺產的形式不限於死者生前留下的狀態,從死者遺留的財產或替代財產中派生的財產即為繼承。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和政治權利。 人身權利包括: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勞動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生命健康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
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權利,宗教信仰自由權、通訊自由權和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批評和提出建議的權利、上訴權; 控告、舉報,以及侵權賠償的權利。
(一)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使用權,自留山地、自留地、魚塘、果園、灘塗、水溪、牧場、草原等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
2)合同權、房屋租賃權、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權、財產託管權;
3)繼承權、遺贈權、勞動工資權等。
3. 它不是死者的財產。
(1)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
(二)被繼承人生前被處分的財產;
(三)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配偶的部分;婚姻存續期間約定為配偶的財產; 死者和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 支付給死者家屬的養老金和生活津貼; 被繼承人的人壽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受益人的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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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a) 公民的收入;答。
2)公民的住房、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森林、牲畜和家禽;
(四)市民文物、圖書館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著作權和專利權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因合同而應取得的個人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繼承。 依法允許個人合同由繼承人延續的,應當依照合同辦理。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階: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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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必須在死者去世後開始。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則不會發生繼承關係,只有在被繼承人去世後,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利。 要實現遺囑繼承權,必須有被繼承人立下的法定遺囑,並且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係不會發生。
如果父母還活著,他們的孩子就不能繼承房地產。 父母如果願意,可以把自己的財產捐給孩子,但這種行為被稱為生前禮物,而不是遺產。
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 中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擁有的合法財產或者依法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權益。 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合夥財產的繼承,未經分割,不得作為繼承。 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屬於死者個人的那部分就是遺產。
所有非法取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分割的,除另有約定外,共同擁有的財產的一半歸配偶所有,其餘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屬於家庭共同財產的,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法》第二十九條 遺產的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不得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通過貼現、適當補償、共同所有權等方式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立遺囑人立下多份內容衝突、形式各異的遺囑,其中有乙份經過公證的遺囑,以最後乙份經公證的遺囑為準; 如果沒有經過公證的遺囑,則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 遺產中特定職業所需的財產、生產資料和財產分割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和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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