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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44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保障職工勞動安全、防範職業危害的有關事項,以及依法辦理職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員工簽訂免除或者減輕其因生產安全事故對員工的責任的協議。
第45條.
生產經營單位職工有權了解其工作場所、工作場所存在的風險因素、預防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其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46條.
職工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舉報和指責; 它有權拒絕非法指揮和強迫冒險行動。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員工違反規定批評、舉報、指責、拒絕指揮或者強迫危險作業違規作業,降低工資、福利待遇等福利,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47條.
當員工發現直接威脅其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他或她有權在採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停止作業或撤離工作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前款緊急情況下員工停工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等福利或者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48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損害的員工,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外,仍有權依照有關民法獲得賠償的,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
第49條.
員工在操作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50條. 員工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自身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突發事件處理能力。
第51條.
員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 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52條.
工會有權同時對建設工程和主體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生產、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
工會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要求改正; 發現生產經營主體違反規章制度、責令風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及時研究答覆; 發現危害職工生命安全的情形時,有權建議生產經營單位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主體必須立即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如何處理的意見,有權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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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五十二條 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停止作業或者撤離崗位。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前款緊急情況下員工停止經營或者採取緊急避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福利,或者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損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法仍有權獲得賠償的,還有權向其單位請求賠償。 第五十五條 職工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掌握本職工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突發事件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 員工發現福公尺寧有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原因的,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 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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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勞動者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有權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停止作業或者撤離崗位。
第五十五條b項規定,職工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突發事件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C項規定,員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 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 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損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還有依法依照有關民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並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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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有自己的調整期,但這個行業是國家的主要產業,關係到國家的發展和民生。 那麼他的發展範圍很廣,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More
《安全生產法》的原則是: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則; 2、預防為主的原則; 3、權利責任一致原則; 4、社會監督和綜合管理的原則; 5.依法從重處罰的原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