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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決於是否經B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 本案涉及某上市公司外部擔保的效力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2條規定:
上市公司一年內購買或者擔保公司總資產30%以上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 此外,《中國證監會、銀監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第一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
因此,A公司沒有審查B公司的擔保是否經過了法律程式,即沒有履行其注意義務,不能作為善意的第三人獲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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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有效,對A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B公司的內部規定是否有效與A公司無關,B公司是否按照公司章程與董事長打交道,是否要求賠償與AB的擔保合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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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公司代表簽名的有效性在台灣法律中也得到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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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法律,公司董事長可以代表公司執行相關行為,保證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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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不是很好,要看B公司董事長是否全權簽署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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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明確選擇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有強制性規定的,應當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三、適用外國法律會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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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志自治原則:協議優先。 2、最緊密的聯絡仍優先於意志的自主性,意志的自主性可以突破最緊密聯絡的原則。 3、兩類特殊合同的法律適用:涉外消費合同; 涉外勞動合同。
4.當事人約定原則 中國法律允許合同當事人約定選擇合同的管轄地和法律適用地,也可以選擇仲裁。 5. 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適用原則 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適用法律法》第十條: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確定。 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外國法律無法確定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的一切犯罪。 本法也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飛機上實施的任何犯罪。 犯罪行為或者結果之一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集體敗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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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了正確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