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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玩忽職守、嚴重違紀、刑事犯罪等)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一般為n+1個月工資,但補償期最長為12年,即12+1個月工資,如果提前30天通知,最長為12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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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起訴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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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可以起訴專案,雖然沒有合同,但也可以通過其他證據證明幫助做專案的事實,最好是證明所做專案的數量和價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及時為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
由於你沒有簽訂合同,即使你去法院起訴,如果你不能從其他來源證明你提供工程服務,就會有敗訴的風險,因此,首先你要尋找證人、工程記錄等證據,必要時, 你打電話給警察尋求**協調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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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簽合同,不付錢在工地工作怎麼辦
1、未簽訂蒙東螞蟻合同在施工現場工作不付錢的解決辦法:工人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月薪兩倍; 不支付工資的單位必須按應付金額的50%至100%的比率向工人支付額外的補償。 勞動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薪二倍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2、在施工現場工作時受傷,不簽訂合同,是否算工傷
工傷又稱“工傷”和“工傷”。 員工在生產或工作中受傷。 根據國家規定,在執行日常工作和企業管理部門臨時指定或者同意的工作時受傷的,在緊急情況下從事企業管理部門未指定但對企業有利的工作,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的,均屬於工傷。
因此,如果您在建築工地工作時受傷並且沒有簽訂合同,則將其視為工傷,如果您在工作中受傷,則將其視為工傷。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的,可以先確認勞動關係,並先向勞動監察部門報告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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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沒有合同,你仍然可以起訴法院,只要你向法院提供相關的人力和物證,證明與承包商存在勞動關係。 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流程如下:
1、向對葉建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起訴狀,等待法院受理立案; 2.法院立案後,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相關證據,案件一般採用普通一審程式審理; 3、在等待案件期間,將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後,法庭將宣布判決或稍後宣布判決; 4.對案件判決不服的,可以在上訴期限內申請上訴,對上訴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主張、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受理訴訟人民法院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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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合同要求工程貨款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承擔相應的付款責任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當事人提起訴訟時,應當先提交起訴書,並根據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數量的副本。 當事人為公民的,應當註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原籍地、住址; 當事人為單位的,應當明確標明單位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起訴書正文應當載明起訴事項、起訴事實和理由,尾部必須簽名或者加蓋公章;
2、按照“誰主張誰提出證據”的原則,原告應當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包括關於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以及證明原告主張的證據;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時,應當一式兩份填寫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所提交證據的名稱和頁數。 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實後,由承辦人簽字蓋章,乙份交給當事人,乙份備案;
4、當事人辦理完必要手續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庭應當在七日內辦理立案手續; 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前繳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有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付款期限內向法院提出減刑、延期或者免除的書面申請。
6、立案程式結束後,由法院安排案件,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結案後到財務處結算訴訟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建設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參照合同要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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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建設工程中不簽訂合同的薪資談判方法如下: 1、與用人單位在一旁談判
如果有工會,可以先向工會報告情況; 2、採用行政解決方案:可向勞動監察部門報告; 3、收集相關證據,如工資單、打卡記錄、工作服、工作資訊、證人證言等可以證明你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第十條、第七條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 情況複雜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1、雙方協商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後,有用人單位不解除合同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直至相應情形消失:(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性工作的員工未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處於診斷期或醫學觀察期; (二)單位內患有職業病或者工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者非工傷; (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