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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傷的法律規定只能適用於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情況,您提到的情況顯然不能適用。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依法負有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有關義務的, 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補充責任。 由此可見,學校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並且已經履行了管理責任,才能免除責任,不能只是推卸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10級殘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部分限制進行日常活動的能力;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交溝通能力部分受限。
這需要由合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而不僅僅是由評估機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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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朋友應該積極尋求對他有利的證據,否則訴訟將對他不利; 職工傷殘鑑定的標準一般較寬泛,對能否適用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對傷殘鑑定不滿意的,可以依法申請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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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說的是真的,你朋友應該賠償,但不應該那麼多,如果他要幾萬,你朋友就要賠5000元,這很符合法律,剩下的就去找學校和保險公司我的乙個朋友把車停在路邊, 還有乙個人騎著自行車撞斷了骨頭,我的朋友還在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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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重新評估。
2.尋找有利的證據。
3、學校承擔賠償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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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在校受傷的,由學校和學生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可以要求對方進行民事賠償,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準備春季營養費、護理費、財產損失等,如構成傷殘,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傷殘賠償。 費用金額可以參考以下標準。
1)醫療費用。
醫療費用的數額根據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正式的醫療發票確定。 包括**費用、檢查費、手術費、醫療費、住院費、整形手術費和隨訪費**以及您支付的其他費用**;
2)營養費。
營養費用的數額是根據醫生的營養需求診斷證明和相關費用證明確定的。 它是指為幫助身體治療身體疾病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產品的成本。
3)損失的工作費用和護理費用。
損失的時間工資和護理費用是根據受害者或護理人員損失的時間和收入確定的。 有固定收入的,損失工作補償金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無固定收入的,按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計算; 被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參照起訴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從業人員的平均工資工資計算。
如果您申請誤工費,您可以出示收入證明。
4)交通和住宿費用。
交通費用按您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及就醫、護送或醫院轉運所需的護送人員計算**;
住宿費按您及您的陪同人員實際產生的住宿費支付;
醫院餐補助應當根據實際支出和支出或者當地實際生活水平計算;
5)傷殘賠償。
傷殘賠償金是根據法醫檢查確定的傷殘程度、被害人居住地或者實際居住地的生活費用或者收入標準計算的。 按照當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認定殘疾之日起20年。 但是,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則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一年; 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6) 殘疾輔助器具。
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是按照常用器械的合理成本標準計算的。
7)財產損失。
財產損失僅限於您遭受的實際財產損失,包括維修物品的費用、折舊費等,以損壞物品的實際價值為限。 購置物品的發票、合同、收據等應當提供證明損壞物品的價值,不能確定價值的,可以申請估價,並根據估價結論確定估價。
3、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年,自已知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如果超過訴訟時效,將失去勝訴的權利,因此建議在一年內提起訴訟,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起訴要求訪問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通常是住所地或慣常居住地(居住超過一年)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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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人身傷害賠償案件的歸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衡平法責任原則。 所謂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行為人與受害人均無過錯,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作為價值判斷的標準。
1. 傷害事故責任歸屬原則是什麼?
傷害事故責任歸屬原則是: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過錯是責任的最終構成要素,同時將過錯作為確定行為人責任範圍的重要依據。
2.過錯推定原則。 過失推定又稱過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夠證明被告遭受的損害是由被告造成的,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應推定被告有過錯,並應承擔民事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 衡平法責任是指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在造成損害時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的情況下,按照公平原則對被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賠償;
4.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一方在損害發生時無過錯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責任形式,其目的是賠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
二、《民法典》中對墜落物造成損害的案件適用哪些司法原則?
高處墜落造成傷害的賠償責任歸屬原則為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根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即使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對高處墜落物實行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被害人權益,促進案件順利進行。
雖然無辜的業主會捲入訴訟,但其他業主的行動可以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利於及時發現肇事者。 其他所有人不直接賠償受害人,而只有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
3. 離婚損害賠償的原則是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歸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中國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歸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衡平法責任原則。 但是,離婚損害賠償是基於配偶一方故意重婚和家庭暴力而產生的,因此可以判斷離婚損害賠償一般是基於過錯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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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校園內發生傷害事故,由第三方造成的,由第三方承擔責任,學校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學校承擔責任,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 等。
1.校園欺凌。
1.身體欺凌。 它是指直接攻擊學生的身體,例如通過推、抓、咬、拳打腳踢、捏等方式對另一名學生的身體造成傷害。
2.言語欺凌。 指使用惡意語言; 言語威脅、恐嚇; 散布謠言和錯誤資訊,等等。 這也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欺凌方式,言語欺凌往往會對被欺凌的同學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
3.社會欺凌。 它指的是欺凌,不是直接面對面攻擊受害者,而是與其他同學聯合起來系統地排斥或孤立受害者。 這種型別的欺凌更為複雜,通常通過集體行動達到欺凌的目的。
這種型別的欺凌使被欺凌的學生感到沒有朋友、孤立無援等。
4.金融欺凌。 它是指毀壞或索要學生的財產,例如導致其他學生交出或購買學習用品、手機、電腦、香菸等,或通過強行索要金錢來損害其他學生的財產。
5. 網路欺凌。 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欺凌者逐漸開始利用現代資訊科技,通過社交軟體、電子郵件、線上論壇等進行欺凌。 更常見的是,通過傳送資訊來貶低某些同學,**,**,**來羞辱這些同學,然後通過社交網路廣泛傳播。
這種欺凌行為的特點是傳播廣泛而迅速。 當乙個學生在網上傳送相關的**或**時,這個**和**可以迅速傳遞給其他更多的學生,對欺凌的受害者造成更大的傷害。
2. 什麼是校園傷害事故?
1、因體育比賽或其他學生造成的困難而造成的傷害;
2、因學校未履行相關義務而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
3.因教師或其他學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缺乏責任感或體罰導致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
4.因事故對學生造成的人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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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學校被同學傷害的,學校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由同學監護人賠償; 學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由學生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19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0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1條.
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或者生活期間,遭受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1.人身傷害賠償的受害人必須證明是誰造成的傷害。 如果當時人多,又無法證明是誰傷害了他們,除非他們能證明自己沒有傷害自己,否則他們應該是被告。 這樣,你朋友的孩子的責任就小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