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中的嚴重人身傷害問題

發布 教育 2024-05-11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人身傷害賠償的受害人必須證明是誰造成的傷害。 如果當時人多,又無法證明是誰傷害了他們,除非他們能證明自己沒有傷害自己,否則他們應該是被告。 這樣,你朋友的孩子的責任就小了。

    2.根據《人身傷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七條 依法負有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 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補充責任。

    根據你所說的事實,傷害發生在課間,但學校仍然有監督的責任,但它的過錯比課堂上的傷害要小,所以我認為學校在這次傷害中的過錯不是很大,它承擔次要責任。

    3、學校停學朋友的做法是錯誤的,不可能因為傷害賠償問題而剝奪朋友的孩子受教育的權利。 您可以到您當地的教育部門(教育局)投訴或提起訴訟以解決此事。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1.首先,要確定孩子遭受了什麼樣的傷害,從而確定是否有可能由孩子造成傷害。 如果傷害根本就不是孩子造成的,比如需要做大手術,孩子怎麼會造成這麼大的傷害,在這種情況下,父母不負責任。

    2.如果確定傷害是在學校造成的,那麼第二步就是找到當時和他們一起玩耍的孩子,找出是否是這些孩子玩耍造成的,並嘗試確定是哪個孩子造成的傷害。 如果你能確定它不是由和你一起玩的孩子引起的,或者不是由你朋友的孩子引起的,那麼你就不承擔責任。

    3.如果確定是孩子造成的傷害,但無法確定是誰造成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你不能讓你的朋友獨自承擔責任,一起玩耍的孩子的父母將被追究責任,學校也將承擔部分管理疏忽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你的朋友可以聲稱其他家長和學校應該負責,而不是單獨負責。 但是,法律規定,這種連帶傷害是連帶責任的,也就是說,對方可以要求其中一方承擔全部責任,所以你的朋友可以承擔全部責任,但你的朋友在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其他孩子的父母追償,要求他們承擔自己的那份責任。

    學校也可以被追究責任。

    4.如果確定傷害確實是你朋友的孩子造成的,那麼你的朋友就應該承擔責任,但學校也應該承擔責任,因為它沒有履行自己的管理和教育責任,所以你的朋友可以聲稱對學校負責,但不能單獨追究自己的責任。

    5、由於事情複雜,建議盡快委託律師介入,代律師打官司。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請繼續新增問題,祝您好運。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如果發生訴訟,學校和踢人的孩子會分擔責任,被踢的孩子可能也要分擔一些責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學校的責任是不可推卸的! 不管是什麼原因,學校作為關愛教育場所,是最直接的責任 而且,事故原因無法確定 沒有證據 很難解釋誰負責 如果校長敢停學,那麼他就犯了罪,將被解雇, 而且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學生在校時,學校必須承擔監護責任,不要怕他!他是你的威懾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孩子有那麼大的力氣嗎? 要做手術嗎? 我認為這顯然是敲詐勒索!

    他的孩子真的在醫院嗎? 如果你不在那裡,你可以把他送回去敲詐勒索; 校長無權中止子女的學業; 更何況,他沒有證據! 告訴他出示證據; 讓孩子停學; 這會對孩子將來有什麼影響嗎?

    不要為任何你沒有的證據付費; 當孩子之間發生摩擦時,父母也有可能利用他們的孩子; 我想問你,你父母之間有沒有摩擦! 你們中的許多人問你朋友的孩子; 他也有點害怕; 這樣,你就不能問真話了; 親切地詢問; 最重要的是乙個人問; 告訴他放鬆; 慢慢問。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根據《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防範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學校未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或者學校工作人員不當履行職責,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毀壞的,學校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學生、學生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有過錯的,學校依法減輕賠償責任。

    學校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未因下列情形發生任何不當行為的,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因學校以外的第三方侵權造成的;

    2. 學生自殺、自殘或迷路;

    3.學生、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將學生的具體體質、特定疾病或異常心理狀況告知學校,且學校無法預見;

    4、在對抗性或危險性體育比賽中發生事故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學生人身傷害是指死亡、身體殘疾、組織器官功能障礙和其他影響個人健康的傷害。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士人數和護理時間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薪酬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雇用護理人員的,參照從事同等護理水平的當地護理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原則上護理人員1人,但醫療機構或評估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照料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自理能力為止。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照料期限,但不得超過20年。

    被認定為殘疾後,對受害人的照料程度,應當根據對照料的依賴程度和殘疾輔助器具的製備情況而定。

    第九條 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護送人員因就醫、轉運而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用應以公務賬單為準; 相關憑證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就醫次數相符。

    第十條 醫院餐補助金可以參照地方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餐補助標準確定。

    受害人確需到外地**,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應當賠償被害人及其陪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住宿、伙食費。

    第十一條 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根據被害人的殘疾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殘疾程度,按照起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認定殘疾之日起計算20年。 但是,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則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一年; 75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受害人因受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殘疾程度較輕但造成職業障礙嚴重影響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補助。

    第十三條 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通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標準計算。 傷害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製備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補償期限,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指學生有傷害身體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拉幫結派毆打、傷害他人;(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六十周歲以上的人;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學生為未成年人,財產不足以賠償的,其監護人應承擔補充責任,學校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學生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侵權學生追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01條。

    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或者生活期間,遭受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第1188條.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人,喪失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從自己的財產中支付賠償金; 監護人應補足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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