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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程度後,作為確認賠償的依據。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二是索賠的主要範圍包括工傷醫療、一次性傷殘津貼、住院膳食補貼、輔助器具、就醫期間原工資福利、生活護理費等。
三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協商不成的,攜帶相關材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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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關係中的傷害不是工傷的,工傷只在勞動關係的條件下存在,認定工傷應當提交勞動關係存在證明,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以下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雇主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職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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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在勞務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如果傭工在勞動過程中遭受人身傷害,可以根據傭工和被助工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助教人明確拒絕幫助的,被助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福利範圍內獲得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係,勞務提供方因勞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受送服務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故意燃燒或者重大過失而向提供該服務的一方追償。
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遭受損害的,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勞務提供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提供者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要求勞務接受者賠償。 勞動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尋求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傭工因傭工的活動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根據傭工和被助工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助教人明確拒絕幫助的,被助教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福利範圍內獲得補償。
如果傭工在傭工活動過程中因第三者的行為而遭受人身傷害,他有權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要求助工人作出適當的賠償。 工人獲得賠償後,他可以從第三方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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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受害方必須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根據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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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的人身傷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關係保險和工傷保險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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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認定為工傷,工傷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僱傭關係,個人的僱傭是僱傭關係,不是僱傭關係,因此不能成立工傷。 但是,如果有個體工商戶登記,則可以認定工傷。
[法律檔案中的法律是基於丟失的手稿]。《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協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其他組織,以及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或本單位的員工(以下簡稱“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私營非企業單位、協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其他組織的職工以及工商個體戶的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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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僱傭關係中遭受的傷害通常不被視為與工作有關的傷害。 當事人在勞動關係中受傷,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出現工傷或暴力等意外傷害等情形的,屬於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鄭嬌淮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稱呼朋友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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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傷害不是工傷的,工傷只存在於勞動關係的條件下,認定勞動關係的,應當提交勞動關係存在證明,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職工工資單)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2)雇主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3)職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職工受到傷害: (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4)患有職業病;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意外傷害商業保險是指當被保險人因意外原因遭受人身傷害或殘疾或死亡時,保險人承擔按照約定支付保險金的責任的人壽保險合同。 >>>More
辭職與不辭職的區別在於領取傷殘補助金的時間,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前,不能領取傷殘補償金中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只有在勞動關係終止時才能領取,勞動者辭職後才能獲得全部賠償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