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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要求賠償,可以調解,申請再審的可能性不大,因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的情形如下,可以比較: 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存在確有錯誤的, 必須提交評審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提請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或者責令下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或者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 如果它發現存在真正的錯誤。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存在確有錯誤的,有權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再審案件,原判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命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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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以此為由再審的申請將不予支援。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的規定,可以以自願補償作為減刑、假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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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審判已經結束,那麼主動補償受害方的理解只是乙個量刑情節,再審必須是原審認定為違法的事實、指控和程式,並且你已經完成了審判,即使你得到了當事人的理解, 無法重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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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法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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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被重審的案件原為一審案件的,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此時不受上訴不加重刑罰原則的約束; 第二,如果案件是再審的,原為二審案件,應當按照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此時適用上訴不加重刑罰的原則。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309條.
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案件的,原為第一審案件的,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可以對判決、裁定提出上訴或者反上訴; 原屬第二審案件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請審理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審理程式進行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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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重刑罰的性質與上訴不加重刑罰是一樣的,被告人上訴要求從輕處罰,如果可以加重刑罰,誰敢上訴,但只有被告人上訴提起再審,才能加重刑罰,這是為了保護被告人的上訴權,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自訴人提出上訴、人民法院自行提起再審的,不受不加重刑罰的上訴限制,這些提起再審的方式都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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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再審,就是一審,可以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請注意,這不是上訴。 因此,上訴時不加重刑罰的原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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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不加重被告人刑的是上訴程式,上訴不加重刑罰,但再審案件沒有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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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上訴不同,上訴不加重刑罰,重審可以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期。
如果得到控制,判決生效後肯定不會有拘留; 在刑事拘留的情況下,你肯定會在判決生效後被拘留在拘留所。 所以其實很容易判斷,通俗地說,就看這個人是被關起來還是被釋放了。 >>>More
首先,你要讓別人覺得加你是有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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