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稅收強制措施

發布 社會 2024-05-01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稅收保全措施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繳納納稅人的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是扣押、查封納稅人價值等於應納稅額的貨物、貨物或者其他財物。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取保全措施:

    1)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這掩蓋了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使稅務機關無法收回所欠稅款。

    (二)納稅人有明顯轉移或者隱瞞其應納稅貨物、貨物和其他應納稅所得額的跡象。所謂轉移,是指納稅人為逃避稅務機關的調查而改變其應稅商品和貨物所在地的手段。 所謂隱瞞,是指納稅人隱瞞、隱瞞應稅商品、貨物等應納稅所得額,使稅務機關無法追查的手段。

    稅收強制措施是指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法定義務,稅務機關採取法定強制措施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 其表現形式是:一是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書面通知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是扣押、查封、拍賣價值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用拍賣所得抵扣稅款。

    稅收執法措施與稅收保全措施不同。 首先,它不僅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它也可以適用於扣繳義務人和稅收擔保人。

    二是逾期未履行法定義務的納稅人,要先告誡後執行。 也就是說,只有那些在截止日期之後拒絕付款的人才能選擇強制措施。 第三,稅收執法措施必須在命令期滿後發生。

    四、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應當報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鑑於上述差異,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有逃稅、明顯轉移、隱匿應稅貨物或所得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稅收執法措施。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a.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

    第38條.

    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稅義務的,可以責令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度內繳納應納稅額; 納稅人在期限內發現有轉移、隱瞞應稅商品、貨物等財產、應納稅所得的明顯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保稅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存款,金額相當於應納稅額;

    (二)扣押或者扣押納稅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額的貨物、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第40條.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或者繳納稅款,或者擔保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保證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稅款的, 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開戶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拍賣、出售價值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並以拍賣、銷售所得抵扣稅款。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執法措施的主要形式如下: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這裡有兩種方案: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

    2)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時,存在逃稅行為,有轉移、隱瞞其應稅商品、貨物等財產或者應納稅所得額的明顯跡象。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扣繳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保證稅款的,保證人;

    4.當事人未在稅務機關作出處罰決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而履行的。 《稅收徵管法》不僅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處以罰款,而且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稅法、行政法規的行為也作了處罰。 因此,上述當事人的範圍非常廣泛,不侷限於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管理,規範稅收徵收和繳納,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的各類稅種的徵收、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徵收、中止徵稅,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法律授權***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徵收、停繳、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答案]:b、c、d

    可採取稅收保全和執行措施的財產範圍包括納稅人個人生活必需的機動車輛、自用金銀飾品以及其他單價5000元以上的日用品。 因此,選擇了BCD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答::d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執法措施,需要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答案]:a、d

    根據《稅收管理法》第40條,個人及其受撫養人生活所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受強制措施的約束。 此外,根據《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

    《稅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機動車、金銀飾品、古董書畫、豪宅或者乙個以上的住宅,不屬於《稅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指的個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物品。 稅務機關不得對單價低於5000元的其他日用品採取稅收保護措施和稅收執法措施。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答案]:a、d

    根據《稅收徵管法》第38條和第40條的規定,個人及其家屬生活所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內。 汽車、金銀飾品、古董、書畫、中庭豪宅或其他非中庭住宅,不是個人及其家屬維持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因此不選B項和C項。 稅務機關不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日用品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培訓改革實施措施,所以選D項,所以應選AD。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稅收保全措施是行政強制性措施,由稅務機關實施。 拒不執行、拒不配合的,稅務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稅收保全措施是行政強制措施,一般由稅務機關實施。 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確保納稅人按時繳納稅款,保護國家收入,保護其他納稅人的利益。 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扣押、扣押、凍結、罰款等多種措施,迫使拖欠稅款的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

    在實施稅收保全措施時,遇到拒不執行或者不配合的,稅務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執行拖欠稅款,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合法增長和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稅收保全措施的實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服從有關部門的法律程式和決定。

    稅務機關違法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納稅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

    稅務機關在實施稅收保全措施時是否需要通知納稅人? 稅務機關在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前,應當依法告知納稅人,告知其相關權利和義務。 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會書面通知納稅人,包括採取措施的理由、措施的種類和實施期限。

    納稅人應及時履行義務,否則將面臨更嚴厲的行政強制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行政強制性措施,由稅務機關實施。 在實施過程中,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告知納稅人其相關權利和義務。 拒不執行或者不配合的,稅務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保護國家稅收徵收權。

    法律依據

    為了加強稅收管理,規範稅收徵收和繳納,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征管理法》第一條。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為限制逃稅的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處置存款、商品、貨物等可用於納稅的財產而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 稅收執法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一般稅收管理措施無效時,為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國家徵稅權而採取的稅收執法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與稅收執法措施有以下區別:

    1、兩項辦法適用物件不同,稅收保全措施只適用於納稅人; 執行措施適用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擔保人。

    2、兩種辦法的實施條件不同:對當期應納稅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是責令限期前繳納稅款,中間提供納稅擔保,終止保稅措施。 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條件是,在限期前責令繳納強制措施,終止執行措施。

    3、兩項措施的實施時間不同,稅收保全措施在稅法規定的當期納稅期限屆滿前實施; 另一方面,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和命令期屆滿後實施強制執行措施。

    4、兩種措施的執行金額不同,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時,僅以納稅人當期應繳納的稅款為執行金額; 執行措施應以納稅人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為執行金額。

    5、兩種辦法的採取方式不同:稅收保全措施的辦法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存款或扣押、扣押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只是凍結、查封、扣押納稅人的財產,並不剝奪納稅人的財產所有權,而只是限制納稅人處分財產的權利。 但強制執行措施的辦法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或依法以拍賣、出售商品、貨物等財產所得抵扣稅款,即扣繳、拍賣、變賣納稅人的財產, 這可能直接導致納稅人的財產所有權發生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集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上一納稅期間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 有明顯轉移、隱瞞其應稅商品、貨物等財產或者應納稅所得額跡象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採取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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