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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乙個工人是不是搬運工,相當於只負責卸貨,在回家的路上騎三輪車,在交通事故中不受傷,算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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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傷害了自己,那也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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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工傷。 員工下班後走出工作地點,扭傷的腳不是他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也不是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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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被計入勞動法,但您的公司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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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工傷認定的情形,不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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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不算數,因為你下班了,但公司應該承擔一點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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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在上下班途中摔斷了腳,在職場還可以,但離開職場時不能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下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退伍軍人證,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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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人在上班途中摔斷了腳並導致骨折,則不被視為在工作時間內受傷,也不被視為工傷。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報告,如公司不申請,受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一般**來自勞動局)、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比較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向設區(一般設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殘疾程度不同,獲得的賠償也不同。 主要補償有:醫療費、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就業津貼、一次性醫療津貼、休假期間工資、伙食費、護理費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等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您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遭受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員工有前款規定。
(a) 分段和分段。
(二)遇重大情形的,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員工有前款規定。
(三)有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第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要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視為工傷或者工傷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成癮;
3)自殘或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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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上班途中腳部骨折不算工傷,只有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等非主要責任人,才能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型別而發生的事故受傷;
(二)在下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五)因公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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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上班時間摔斷腳,視為工傷,公司負責報銷醫療費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勞動者遭受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的;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4)患有職業病;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純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醫療機構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