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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劃分的統一等級制度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刑法、民法、國家機關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一些補充和修改,但不得與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2)***,即**人民**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大城市(包括省、自治區人民所在的城市、經濟特區所在城市、經人民群眾同意的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城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相牴觸的前提下, 省、自治區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四)經濟特區所在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可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律、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
(五)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也有權根據當地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特別條例,並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整。自治區自治條例、特別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
(六)各部委、人民銀行、國家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城市人民可以依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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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刑事法、國家機關等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法律以外的法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城市人民可以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少數民族自治區制定了自治條例和專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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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憲法。
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國家基本法,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職權。
制定行政法規。
各部門和直屬行政單位應當制定規章制度。
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專門條例。
特別行政區擁有自己獨立的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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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國立法制度的基本構成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行使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地方政府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自治區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專門條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八十九條 *** 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明確各部委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委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委的全國性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職權分工;
(五)編制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計畫生育;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治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外交事務,與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僑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
(三)變更或撤銷各部委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令和規章;
(四)變更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當決定、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法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批設立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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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劃分國家機關立法權的制度就是立法制度。 立法權制度是關於乙個國家立法機關的建立和立法權的劃分,即法律的制定權的分工所形成的制度和結構,既包括制定法律的權力分工的制度和結構,也包括地方政府的制度和結構, 以及各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之間制定法律的權力劃分的制度和結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完善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促進作用,維護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法治,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第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專門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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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制度的核心要素是立法是為公眾服務的。 立法制度的核心是立法解釋是錯誤的。 立法制度是指立法權的劃分、立法機關的設立和立法權的行使。
我國的立法機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代表國家行使立法權。
其主要表現是: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是法律規範,根據社會關係和要調整的方法,法律規範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 所以法律制度就是法制部門的制度。
立法制度的基本要素是由法律規定組成的法律檔案,而法律文書制度只是法律制度的書面表達。
總結。 簡單來說,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可以減輕工作壓力,採取更好的工作態度就是工作得更好,提高工作效率。 休假制度的實施,有利於調節工作壓力,改善身體狀況。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