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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家公司人力資源部的人力資源專家。
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定,每月工作日數為天數,一般企業休息兩天。 如果你加班,你必須支付加班費。
那麼每天工作超過 8 小時的工資是平時工資的兩倍。 假期是平時工資的兩倍。 假期是平時工資的 3 倍。
所以,關於你的問題,我給出我的乙個意見:
1、公司要求每月工作26天是不合法的,建議你保留相關資料,以後如果解雇公司或者想給公司添麻煩,可以去相關部門要求公司補償你加班費。 您需要做的就是提供確鑿的證據,以確保您將贏得官司。 這不會是一件麻煩事。
2、相信你已經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 當乙個工人加班時,如果你們一起加班,不支付加班費,只要你保留相關證據,公司一定會補上你的加班費; 而且當沒有訂單的時候,公司也會按照勞動合同給你發工資,畢竟你的工資是月薪,不是數量。
3.如果車間是放假,你也應該記得去辦公室上班,否則放假期間不會發工資。 但只要你為公司工作,公司就要付錢給你。
所以,你們公司完全是違反勞動法的,不知道你們公司有沒有做過人事,如果是這樣的話,以後你們老闆肯定會生氣的。 目前,只要員工有加班費在中國的證據,就保證起訴一次,支付一次賠償。
附加問題:如果公司不要求你加班,而你因個人原因不按時上班需要加班,屬於個人行為。 但是,由於公司業務繁忙,大部分員工不得不加班才能完成工作,或者當工作不能在理論工作時間內完成,必須加班時,可以申請加班。
一兩個人加班不算你的加班費,但公司大部分都在加班,所以公司要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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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合理! 由於是公司假期,所以不能扣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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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不合理!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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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按照勞動法計算,則必須提供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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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如果你在3月1日加入公司,公司將在每個月的10日支付你的工資,所以你將在4月10日獲得整個3月的工資。
3月1日入職時,公司每月10日發工資,那麼4月10日是乙個月的工資還是按實際工作天數發放工資?
如果你在3月1日加入公司,公司將在每個月的10日支付你的工資,所以你將在4月10日獲得整個3月的工資。
我拿到了三月份整整乙個月的工資。
如今,很多企業在10號發工資,在每年或每月年底的25-30號左右關閉賬戶,然後開始計算整個月的工資,然後在下個月的10號向銀行支付工資給員工。
因為你是3月1日入職的,所以說明合同已經生效,工資開始計算了。
老闆說,5月10日,上個月的10天工資會一起發。
沒錯,不是你5月10日才發號的,所以上個月也一起發了十天。
連續推動仍然是 10 天的工資。
我上個月沒有按你的工資10天,有的工資壓了10天,如果你按了10天的工資,你應該在3月份開20天的工資。
如果當初壓了十天的工資,那麼這次可以補上乙個月的十天,就不會壓工資了。
我**進去了! 乙個月已經10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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