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業主大會可否解散物業管理公司?
業主委員會可以解散物業管理企業。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大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訂業主契約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3)物業管理企業的選拔、聘用、解雇;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繼續籌措計畫,並監督實施;
(五)物業管理區域公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訂;
f) 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與物業管理有關的職責;
2.物業管理企業能否按照與開發商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要求業主大會繼續履行或補償?
原有物業服務合同的終止一般不涉及賠償。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約定物業前服務合同的期限; 但是,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生效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3.知名物業管理公司應如何應對此事件?
你是一家房地產公司,對吧? 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在你身上,那就有點不幸了。 我個人認為,福明物業應該與物業委員會溝通,從一些具體的事實中改變自己,讓大多數業主能夠接受自己。 這還是有點空洞。
但是,業主是上帝,物業公司應該盡可能地為業主提供服務,當然是在合同範圍內。
改變你工作的缺點後,一定要讓業主明白,換哪家物業公司管理服務幾乎是一樣的,也許換一家物業公司會有更多的問題。 你可以讓業主知道你這四年做了多少工作,他們能看到什麼,看不到什麼等等,讓他們了解你的工作,只要有一點點的接受,你的工作就算是成功了。
我覺得你們公司和物業管理委員會之間的矛盾比較大,一般來說,最終最大的矛盾不是物業委員會(或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而是物業委員會和業主之間的矛盾。
贏得大多數業主的心是最好的政策。
-
如果業主委員會決定解散,只能說明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有問題,但物業管理公司可以要求業主按照合同全額支付物業管理費。 協商支付費用,為自己獲得更多好處。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業主和業主大會在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前,建設單位應當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前合同。 《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雖然《物業管理條例》中沒有明確界定物業前期管理的概念,中國學術界也存在不同意見[2],但從對上述規定的解讀和對物業管理性質的理解來看,我們可以從住宅物業的前期管理方面大致勾勒出以下概述。
首先,住宅物業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是正式的合同。 其次,預置物業合同的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物業管理前的開始時間應在建築單位以外的第乙個業主當選之後[3]。
最後,前期物業管理的終止應為業主委員會與委託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的《一般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4]。
在了解了前期物業管理的概念後,下面就進入本文的主題:前期物業管理成本的假設。 從立法層面來看,由於《物業管理條例》沒有明確說明這一問題,因此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所不同。
綜上所述,主要有三種型別[5]:
1.沒有規定。 例如,《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21條僅提及物業前期管理費的規定,物業竣工後物業全面驗收前的前期管理和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2.通過合同。 例如,《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至物業管理前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物業管理前服務費,由住宅**單位和買方按照住宅轉讓合同的規定承擔。
3.根據合同有合同,沒有合同由業主承擔。 如《天津物業管理條例》第51條:
物業竣工驗收後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承擔; 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約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對比以上三項規定,可以看出第三項規定在結構上是最全面的,但其內容值得商榷。 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誰來承擔物業管理費的情況下,業主為什麼要承擔前期物業管理費?
即使雙方同意由業主承擔責任,這樣的約定是否完全合理? 下面將討論這些問題。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擇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裝置及相關場地進行維修、保養、管理的活動, 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
-
物業前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生效之日止的物業管理。
它具有以下特點:
1、新建商品住宅單元應當在首次居住前制定住宅使用慣例,與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初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報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2、新建商品住宅單元與住宅買方簽訂住宅轉讓合同時,應當在住宅轉讓合同中附住宅使用約定、物業管理前服務合同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3.住宅使用公約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4、在物業管理前期,新建商品住宅**單元不得使用物業維修**。
5、自簽訂前置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至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之日發生的物業管理前服務費用,由住宅**單位承擔; 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至物業管理前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物業管理前服務費,由住宅**單位和買方按照住宅轉讓合同的規定承擔。 新建商品住宅建築交付使用時,物業管理企業除住宅出讓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住宅買方收取。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合同》第二十一條: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建設單位應當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前合同。
-
第二十一條 業主和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前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出售物業前,應當制定暫行管理法規,依法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違反暫行管理法規應當承擔的責任作出規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條例不得侵犯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房產前,向房產買方明確說明臨時管理協議並予以說明。 在與建築單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時,購房人應當書面承諾遵守臨時管理法規。 第二十四條 國家主張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標、招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投標人少於3人或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協議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購房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載有前乙份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首先,物業管理最重要的內容是物業管理公司的選擇。
在我國,他以公平、公正和公開的方式做出了這一選擇。 還有建設單位需要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當然是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
目前,物業管理中的矛盾大多集中在物業管理的早期階段。
矛盾的焦點:1是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
2、事物是指行業管理層的服務水平;
3、停車收費問題;
4是智慧型門鎖的問題;
5是走廊維護費問題;
6、房屋質量問題及維修保養等問題。
上述矛盾的焦點:
1與業主在與物業簽訂協議時的強迫情緒有關。 由於物業前期管理是由KFS招聘的,而KFS與物業簽訂了物業前期管理合同,因此前期物業管理協議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條款。 業主在占有房屋時,被迫與物業簽訂物業管理前協議和業主契約,並提前支付物業管理費。
但是,這些協議和公約並不反映業主的意願,也不反映協商一致的原則。
2. 該物業被迫承擔本應由 KFS 承擔的責任:維護房屋質量。 在房屋的質量驗收中,一些不影響房屋安全居住的質量問題是指KFS承諾將來會為了房屋的順利交付而對房屋進行維修,但這些維修一般會交給物業執行。
然而,這些質量問題往往難以通過簡單的維修順利完成,導致業主多次投訴。 由於房屋的質量,業主也會對房產不滿意。 事實上,這部分工作本來應該由KFS完成的,現在KFS被打包讓財產完成,轉移了衝突的焦點,使財產成為替罪羊。
3.是物業是KFS招聘的,因此,物業對KFS負責(因為這個工作是KFS給的,如果你不聽KFS的話,你就拿不到這份工作——你以後要配合),而不是對業主負責。 鑑於房東正在付款,並且該物業必須對業主負責。 這讓物業成為三明治層,物業既不能得罪KFS——因為還需要努力爭取乙個物業管理區域,也不能得罪業主。
相比之下,該物業寧願冒犯業主也不願冒犯業主。
因此,KFS已經成為一種現象:兼職工人不聽付錢的人,只聽老闆的話。 業主認為自己是老闆,而物業則將KFS視為老闆。
4、業主在買房時,把房價作為重要的考慮因素,很少關心房產的描述。 那時候,我並不關心社群的管理質量,也不關心社群的難規定:比如小區的停車問題,智慧型門鎖問題等等。
5、物業管理方利用職權想方增加收費的辦法。 例如,利用批准裝修的權力,強行收取通行費、走廊維護費、垃圾清運費等。
-
總結。 您好,親愛的,物業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生效之日止的物業管理。 <>
什麼是前期物業管理?
您好,親愛的,物業管理前是指從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之時的伴隨。 <>
不管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商是快速分配形成的,還是獨立組建的,還是房管處的改制,還是各大飢餓系統的建立,前期管理都要先繼續發展,整個畝是指招標競爭來聯絡企業。
前期物業管理的目的是為今後的管理創造良好的條件,因此,物業管理企業凳子模式應根據物業管理的要求,對物業的規劃設計以及嘈雜建築的建設提出合理的建議。 在前期管理中,物業管理企業應根據業主和使用者的願望和要求設計未來的管理模式,並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