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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此略知一二。 讓我給你答案。
1、專業農民合作社的註冊手續,先到你所在的鄉鎮農業管理部門申請成立專業合作社,單位會告訴你準備相關材料,然後,單位會向縣級農業局提交資料。 經農業局批准後,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 之後,將處理稅務登記。
2、在註冊工商時,應明確合作社的經營範圍,可包括提供農資、其他農資、農機和農業技術服務。 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會員和非會員都可以納稅。
3、成立後,會有一些國家或地方的專項財政補貼或補貼。 此外,一些地方在貸款等方面給予優惠待遇或減少手續。 詳情請諮詢當地農業局。
4.為了突出專業,可以細化名稱,如肉牛養殖、肉雞養殖、小麥種植、蘋果種植等名稱更加規範。 嚴格來說,糧食加工方向不是專業合作社,但可以作為合作社的業務,最好寫成糧食購銷合作社等類似名稱。
5.合作社下不得成立任何公司組織。 因為合作社屬於社會組織,而不是類似於公司的商業組織。 他們適用的法律不同,組織系統也不同。
這就是我所知道的,我希望它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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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乙個想法很好,你應該先註冊乙個"合作社"企業,走訪周邊相關企業,形成意向,達意向,不要什麼都投資。 能源、技術等還不成熟。
合作社成立後,可以出售農資,合作社內部人員可以承認會員資格,享受股份佣金,成為股東之一,可以鼓勵其他農民加入合作社。
合作社成立後,國家根據當地情況和經營性質確定扶持政策。 你要協調好工作,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爭取......
專業農民合作社的名稱突出了專業性,中國傳統是“天下好名”。
農民合作社本身是乙個法人實體,可以設立業務部門,而不是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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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作社的成立和合作社的統一買賣,你以上五個問題需要詳細研究!
目前,“中國農民合作社資訊網”經常為專業農民合作社組織各種培訓會! 你還不如去參加他們的培訓!
本月9月19日,可參加第十一屆全國農民合作社經營模式發展高峰論壇暨2011年秋季採購優勢農產品推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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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北京有中國農民合作社服務站,有全國農民合作社交流和產品銷售會。 農民組織合作社還處於起步階段,在經營管理、資金短缺、產品銷售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作為企業,相對於合作社還是很有優勢的,對接會的第二個主題是產品營銷對接,各大超市、餐飲集團、連鎖店等主營採購商直接採購負責人都會去現場參與對接,他們也可以一起參加,也可以去現場了解合作社的優惠政策, 現在補貼方面有很多,以後也可以建立“公司+合作社”的運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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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一點: 1、嚴格來說,註冊農民合作社不需要事先由農業部門審查,但出於管理方便等原因,最好到農業部門備案。 2、合作社可以在自己內部設立企業,但必須按企業經營,可以採取兩種方式處理,一種是註冊企業,然後作為企業成員加入合作社,另一種是作為合作社成員加入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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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存在以下問題: 1規模小,組織薄弱:
我國農民合作社大多規模小、不規範、組織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經營模式,難以發揮集體效應,制約了其發展空間和質量。 2.資金不足:
農民合作社的發展需要大量的資金,但由於缺乏有效的融資渠道和保障機制,許多農民合作社資金短缺,難以獲得融資支援,限制了其業務拓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 3.人才短缺:
農民合作社需要具備一定的管理和經營能力,但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培訓和人才引進機制,許多農民合作社的管理和運營水平較低,限制了其發展空間和競爭力。 4.缺乏規範化管理:
許多農民合作社缺乏規範的管理和有效的監督評價機制,導致部分農民合作社存在管理混亂、管理不規範等問題,制約了合作社的發展和社會認可。 5.服務內容和水平不足
一些農民合作社服務內容有限,服務水平有限,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限制了農民的發展和影響。 為了促進農民合作社的更好發展,需要加強政策支援,完善管理機制,提高服務水平,加強人才培訓,促進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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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中,農民至少應佔成員總數的80%。 成員總數不足20人的,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成員1人; 會員總數超過2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會員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辦法》取消了原實施辦法中對“同類”農產品或“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同類”的限制,擴大了調整範圍,以列舉方式擴大了專業農民合作社的服務型別,納入了農村民間工藝品、產品等新的服務型別。 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開發經營納入調整範圍。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應當佔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總數的80%以上。 成員總數不足20人的,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成員1人; 會員總數超過2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會員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合作社法》 第二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中,農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80%以上。成員總數不足20人的,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成員1人; 會員總數超過2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會員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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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存在的問題有:1、管理機制不完善,農民合作社的系統管理體系尚未形成; 2、資金匱乏,農民合作社資金實力不足,缺乏長期資金支援; 3、技術滯後,農民合作社綜合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低,技術更新能力差; 4、組織結構薄弱,農民合作社內部組織結構相對鬆散,缺乏良好的監督管理機制。
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存在的問題有:1、管理機制不完善,農民合作社的系統管理體系尚未形成; 2、資金匱乏,農民資金實力不足,資金支援長期不足; 3、技術落後,碧琪農民合作社綜合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低,技術更新能力差; 4、組織結構薄弱,農民合作社內部組織結構相對鬆散,缺乏良好的監督管理機制。
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存在的問題有:1、管理機制不完善,農民合作社的系統管理體系尚未形成; 2、資金匱乏,農民資金實力不足,資金支援長期不足; 3、技術落後,碧琪農民合作社綜合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低,技術更新能力差; 4、組織結構薄弱,農民合作社內部組織結構相對鬆散,缺乏良好的監督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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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主要有四個問題:1.缺乏資金支援。
農民合作社依靠貧困地區農民自發的集體創業實踐,資金有限的農民,特別是沒有信用記錄的農民,難以獲得金融機構的融資支援,無法實現規模化發展。 二是缺乏技術支援。 農民合作社的發展需要技術支援,但農民合作社的許多成員缺乏技術知識,制約了農民合作社的發展。
三是經營管理能力弱。 農民合作社成員普遍缺乏管理能力,缺乏社會資源,缺乏管理和創新能力,這給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影響。 四是法律法規不完善。
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農民合作社的支援並不完善,缺乏對農民合作社的有力保護。
加油。 主要有四個問題:1.缺乏資金支援。
農民合作社依靠貧困地區農民自發的集體創業實踐,資金有限的農民,特別是沒有信用記錄的農民,難以獲得金融機構的融資支援,無法實現規模化發展。 二是缺乏技術支援。 農民合作社的發展需要技術支援,但農民合作社的許多成員缺乏技術知識,制約了農民合作社的發展。
三是經營管理能力弱。 農民合作社成員普遍缺乏管理能力,缺乏社會資源,缺乏經營創新能力,這對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有一定的影響。 四是法律法規不完善。
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目前我國對農民合作社的法律法規支援不完善,缺乏對農民合作社的有力保護。
《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關於土地權屬的規定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委託承包人擁有承包土地,即承包人擁有承包土地的所有權,但不得轉讓或抵押土地; 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村民土地所有權,即集體懺悔、懺悔組織擁有土地所有權,可以轉讓或抵押土地,但需要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土地使用權的特許權使用費。
總結。 專業農民合作社的主要負責人一般由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會主席、秘書長組成。 其中,董事長是合作社的決策者和最高負責人,副董事長負責協助董事長。 >>>More
合作社破產是指在合作社到期債務無法償還債務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並按照法定程式,將合作社的財產按法律比例公平分配給所有債權人,不償還不足的部分的法律制度。 >>>More
開辦合作社的條件很簡單,就是填寫**多,在工商局註冊,我們山東現在都是在鎮街工商辦註冊(分權),建議大家去當地的工商局或者工商辦諮詢。 以下兩條是《農民職業合作社法》規定的可以成立和加入合作社的條件: >>>More
是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或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中,我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作了簡要定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在概念上規定了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同類農業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自願聯合和民主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提供類似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產品或提供者和使用者“;另一方面,合作社的定義是從服務物件的角度來規定的,即“專業農民合作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產品生產資料的採購、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儲存、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和資訊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