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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破產是指在合作社到期債務無法償還債務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並按照法定程式,將合作社的財產按法律比例公平分配給所有債權人,不償還不足的部分的法律制度。
專業農民合作社的破產關係到成員和債權人的利益。 為了保護成員和債權人的利益,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宣告合作社破產,合作社不能自行宣告破產,債權人無權宣告合作社破產。 當然,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和清償債務。
人民法院裁定合作社破產後,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接管並負責辦理合作社的破產事宜。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專業農民合作社的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 但是,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破產財產應優先償還合作社與農民成員之間在破產前但尚未結清的交易。 剩餘的破產財產應按下列順序清算:
首先是破產人拖欠會員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喪親費,應當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支付給會員的補償金。 二是破產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的稅款。 三是普通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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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申請破產。 專業農民合作社是指由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聯合起來,民主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
專業農民合作社的解散原因有下列:(一)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原因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併、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或者吊銷的。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導致解散的,會員大會應當自解散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提名會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
逾期不能組建清算小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小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及時指定成員組成清算小組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條 第二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清算方案,包括結算農民專業合作社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欠稅和其他債務,分配剩餘財產, 經會員大會批准或者報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清算組認為專業農民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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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破產。 專業農民合作社是指由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聯合起來,民主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 專業農民合作社解散的原因如下:
1)公司章程規定,襪子解體的原因正在悄然浮出水面;(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併、分立需要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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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專業農民合作社的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 但破產財產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應優先償還破產前與農民成員交易但尚未清償的款項。
專業農民合作社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協會的權威機構,行使以下職能和權力:
1、修改公司章程;
(二)選舉、罷免董事長、董事、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3、決定生產經營活動中重大資產的處置、外商投資、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
4、審批年度經營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社團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以及社團的成立和加入作出決議;
6、決定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和任期;
7、聽取董事長或者董事會關於會員變動的匯報,對會員的入會、罷免作出決議;
8、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29條.
專業農民合作社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協會的權威機構,行使以下職能和權力: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選舉、罷免董事長、董事、常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生產經營活動中重大資產的處置、外商投資、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
4)批准年度經營報告、收益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社團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成立和加入作出決議;
6)決定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董事長或董事會關於成員變動的匯報,對成員的接納和罷免作出決議;
8)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5條.
專業農民合作社的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 但破產財產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應優先償還破產前與農民成員交易但尚未清償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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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農民合作社農民合作社是在農戶承包經營的基礎上,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儲存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和資訊服務,實現成員間互助的組織。 它有一定的組織結構,其成員享有一定的權利和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職業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償還農民專業合作社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清償稅款等債務、分配剩餘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會員大會批准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後實施確認。
清算小組認為專業農民合作社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開辦合作社的條件很簡單,就是填寫**多,在工商局註冊,我們山東現在都是在鎮街工商辦註冊(分權),建議大家去當地的工商局或者工商辦諮詢。 以下兩條是《農民職業合作社法》規定的可以成立和加入合作社的條件: >>>More
是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或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中,我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作了簡要定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在概念上規定了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同類農業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自願聯合和民主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提供類似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產品或提供者和使用者“;另一方面,合作社的定義是從服務物件的角度來規定的,即“專業農民合作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產品生產資料的採購、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儲存、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和資訊等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定義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類似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在農村戶口基礎上自願聯合和民主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合同管理”。 >>>More
經工商局批准成立的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是以農業、農村、農村為依託,科技驅動、服務人民、造福國家、人民群眾的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 經營範圍:組織採購,農生產物資(包括農藥、化肥、種子等)會員所需; 引進新的農業技術和品種; 開展與農業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推廣和資訊諮詢服務; 農產品的購銷; 農田運營服務。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