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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經是這家公司的員工了,所以你不用考慮HR的感受,他發現你結婚了,那你就承認了,這也不是什麼丟人的事情,現在他發現最多是和你確認一次,他不會因為你的婚姻而解雇你, 所以如果他問,他會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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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而不是躲避。 如果你說謊,你需要一百個謊言。 既然已經知道了,不如大方承認。 HR最不喜歡的就是作弊,這會影響他們的工作,所以要真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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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我真的很想得到在這個職位上工作的機會,所以我隱瞞了這件事。 這樣的事情可以委婉地說。 此外,沒有法律規定您在申請工作時不能隱瞞您的婚姻狀況。
但是,從公司的角度來看,這種行為確實是不合適的。 我認為最好像我上面說的那樣與對方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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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經發現了,讓我們現實一點。 每個人都是為了生活,乞討食物並不容易,雖然他知道你的行為不好,但他也能理解你行為的動機。
誠懇地請對方給機會,如果失敗了就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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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沒有禁止員工結婚的規定,所以如果公司規定你不能結婚的規定無效,HR發現也沒什麼,如果公司因此解雇了你,那麼你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去法院起訴公司,賠償你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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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兩個人真的相愛,我們自然不會在乎別人的看法,我們想把自己的乙個人公之於眾,讓每個人都知道沒有什麼能破壞我們的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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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是正常人的權利,就算被發現,我覺得說實話也是最好的選擇,估計沒有乙個單位不允許員工結婚,可以用事實來證明不會影響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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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是乙個人的正常權利,即使是公司也無權干涉,《勞動合同法》也沒有相關規定員工必須對結婚有特殊要求。 如果公司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合同,可以向公司要求一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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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很正常,但前提是你要向上級匯報! 這是態度問題,生孩子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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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人以隱性婚姻的方式加入公司,通常不構成欺詐。 由於婚姻狀況與工作沒有直接關係,屬於人身權益和私隱的範疇,用人單位以隱婚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26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促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誣告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發生爭議的,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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