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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有權依照《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向已登記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尚存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利害關係人申請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雙方均為被申請人。
如果丈夫和妻子中的一方死亡,倖存的一方是被告。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答辯人不予列名。
2.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法定無效婚姻情形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認定婚姻無效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婚姻無效的情形,依法作出婚姻無效判決。
四、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關於婚姻有效性的判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費的,可以進行調解。 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起草調解檔案。
如果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費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上訴。 在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的,是不允許的。
五、人民法院對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離婚和撤銷婚姻申請的,應當在申請撤銷婚姻的案件作出判決後審理離婚案件。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罪;
2)存在禁止婚姻的家庭關係;
(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婚前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結婚的;
4)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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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婚姻法定條件締結的婚姻無效,包括以下情況:重婚:有配偶的人與另一人結婚; 有一種親屬關係禁止結婚:
即近親關係;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婚前疾病。 如果一男一女或其中一人均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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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或無效婚姻,從頭開始無效。 雙方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經雙方同意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第一百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或者宣告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取得的太陽局財產,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因重婚罪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本法關於父母和子女的規定適用於雙方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無效,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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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雙方協商由一方提出,協商不一致的,可以起訴法院。 但是,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親生母親,應承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贍養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婚姻無效的理由包括:
1.重婚; 2.近親婚姻;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4.因身體缺陷而無法人道的人; 5.意思是有缺陷的。 >>>More
無效婚姻是指婚姻關係雙方違反《婚姻法》有關規定,未辦理法定婚姻登記手續而建立的婚姻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More
嘿嘿,我聽說過這個,但不要問它,它不是太專業。 無效婚姻可能是不可能的。 如果真的行不通,就讓法院准予離婚。 但是你要照顧孩子,你可能拿不到子女撫養費......
如果孩子肯定是你的,(在我看來)我覺得你太不負責任了,你怎麼說結婚是為了孩子,離婚還是為了孩子? 你要對你的另一半和你的孩子負責,這是你的責任,也是作為乙個人的最低道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