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終止與雇主的合同嗎? 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嗎?

發布 社會 2024-05-03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您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根據當地經濟水平支付的勞動者最低標準。 無論工資定多少,繳納社保繳費後,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如果雇主不全額支付工資,合同可以終止。

    如果法定節假日沒有休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並安排休息,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領取遣散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一切都取決於您一開始簽署的合同和上面的協議。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情況下才能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否則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 協商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故障放電。 《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證明在試用期基蓋搭建期間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3.無故障放電。 勞動合同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多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4.經濟裁員。

    1、單位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單方面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應當按乙個月工資的費率支付遣散費。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2、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是怎樣的?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事實上,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不僅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換言之,勞動者如欲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將被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滿足時,有權解除合同的人選擇終止合同的,應當通知另一方; 在法定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有權解除合同的人也應通知另一方當事人選擇終止合同。 在這兩種情況下,合同從通知到達另一方時起解除。

    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另一方後,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按照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齊明申請確認合同終止的效力。 對於這些有效的裁決,當事人必須執行這些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雙方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發生終止原因,有權終止合同的人可以終止合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除員工有過錯外,單位應支付經濟賠償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倍的賠償金;

    2)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雇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遣散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抗辯有固定期限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如下:

    1、按照職工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組搜尋人員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乙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6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聘用蝗蟲種植者條件的;

    2)嚴重違反模具使用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宣告或者表明其不履行主要義務。

    3、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主債,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 4、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債的; (三)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主債,經催促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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