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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方的婚前財產問題。 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前一方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因此1993年《關於財產分割的意見》中關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不再適用。 具體來說,有兩種型別的屬性:
第一種是婚前一方擁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和管理。 房屋和其他婚前個人生產資料價值較高,在擁有8年和4年的寶貴生活資料後,可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二,在婚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和職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用,結婚10年以上的,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對此,《關於婚姻法適用的解釋(一)》第十九條也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全部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存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
根據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收入共同體精神,婚後婚前財產的孳息一直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2001年4月28日頒布的《婚姻法》並未規定“婚前財產的孳息歸夫妻共同所有”。 顯然,自2001年修訂後的《婚姻法》生效之日起,夫妻一方婚前和婚後的財產孳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因為婚前財產的種類不同,有些財產不需要夫妻雙方經營、管理、投入勞動,就可以獲得孳息,如現金、貴重物品等; 然而,許多婚前資產需要婚後夫妻共同經營和管理才能結出果實。 因此,婚後財產的孳息應區別對待,如果是夫妻婚後共同經營經營的孳息,應確定為共同財產。 對此,《婚姻法適用(二)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一方投資個人財產所得的,屬於共同財產。
顯然,該解釋將婚前財產的收益視為婚後投資的共同財產。 關於應屬於配偶一方的其他財產問題。 這是一項一般性規定,包括立法中沒有具體列舉的本應屬於配偶一方的所有其他個人財產,例如丈夫和妻子同意屬於個人的財產; 結婚期間,復員復員軍人復員費、自僱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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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則以下財產通常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經過多少年); 一方因人身傷害而領取的醫療費、傷殘津貼等; 遺囑明確規定,財產將只歸丈夫或妻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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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具體包括:(1)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思橋液)一方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屬於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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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夫妻合法個人財產範圍內,下列財產屬於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領取的殘疾人醫療費、生活費;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軍人保險金、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屬於軍人個人財產; (六)軍人復職津貼和自營職業津貼中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屬於軍人個人財產; (七)一方婚前購買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原則上租金的所有權應認定為登記姓名所有; (8)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投資者子女名下時,可以視為對其子女之一的贈與,該不動產應當認定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18條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破裂或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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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後個人財產。 所謂婚後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婚後擁有的財產和其他夫妻獨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在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是送給雙方的外,應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屬於一方的其他財產,包括配偶一方用於職業、工作、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的財產; ** 軍人保險費、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 個人性質的補貼、人壽保險費、醫療費用、殘疾費用、醫療保健費用等; 一方在社會貢獻中獲得的榮譽獎、獎章等; 雙方同意為個人所有財產。 離婚時尚未獲得經濟利益的一方的智財權屬於一方。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配偶另一方適當的照顧。 如果無法通過協商確定分割,則配偶一方需要寫訴狀並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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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首先是個人擁有的財產,如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所得、智財權所得、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利得和其他合法所得。
二是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權,如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債權。
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婚前個人財產,以及婚後個人財產來源產生的孳息。
第四,一方在婚前以金錢、股權等形式存在,婚後表現為另一種形式的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一方的日用品是指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等特殊物品。
5)應由其擁有的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應屬於一方當事人或者不在州內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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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包括:(1)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的財產的剩餘財產僅屬於一方當事人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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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以下是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統治者的財產或確定僅帶給一方的贈與合同;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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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財產屬於個人
1、婚前個人財產,如工資、獎金等合法收入;
2、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一方生活用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5)其他應該被天使之一羨慕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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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應當是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以及當事人因身體傷害而取得的其他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祁璐5)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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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是:
(一)一方孫子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補償或補償,(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日用品,(5)應屬於一方的過渡性流動財產。
黃志燁和錢菊在1999年被介紹建立戀愛關係,兩人的感情進展很快,2000年元旦結婚。 婚後,兩人生活幸福,感情很好。 2001年1月,黃志野不幸發生車禍,導致高位截肢,無法自理。 >>>More
《婚姻法》規定,婚前取得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由於合同簽訂時間、付款時間與房屋等不動產產權辦理時間不一致,問題的關鍵在於法律規定的“取得財產”時間的確定。 我個人認為,你的問題涉及到財產形態的轉化,雖然房子的產權是婚後處理的,但房子的財產是由你的婚前財產(即個人存款)轉換而來的,既然個人存款是在婚前取得的,所以從中轉換出來的房產也應該認定為婚前財產, 所以它屬於你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