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反抗信下來了,我能夠上訴多久

發布 社會 2024-05-06
1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上訴可在收到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離婚案件屬於民事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執行。 《民事訴訟法》對上訴期限作了如下規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離婚判決書認為夫妻關係未破裂,不准離婚的,可以依據判決書載明的上訴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也可以援引《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七)離婚不予理會、調解和解的案件,或者通過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的情形或者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提起訴訟的, 它不被接受。“。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如果您不滿意,您可以在收到判決後 15 天內向下乙個法院提出上訴。

    關於上訴的時限和法院的上訴,在判決書的末尾有說明,你詳細看一下,不要超過時間。

    如果您有其他婚姻疑問,請諮詢有法律建議的律師。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對離婚判決提出上訴的期限為15天,從判決書送達雙方之日起計算。 上訴一般應提交原訟法庭,上訴書狀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身份資料、原訟法庭的資料、上訴請求和理由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有權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總結。 您好,離婚判決後,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上訴期限不得延長十五日,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拖延期限的,可以在障礙解除後十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批准。

    您好,離婚判決後,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上訴期限不得延長十五日,簡希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拖延期限的,可以在障礙解除後十日內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是否批准。 <>

    您好,起訴離婚所需的證據如下:(1)婚姻證明; (二)婚宴基本狀態證明; (三)婚後夫妻關係變動證明及離婚原因; (四)夫妻關係現狀證明; (五)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兒童的狀況; (七)財產清單; (8)雙方的經濟狀況。 <>

    您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當地人民第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申訴期限為15日, 一審判決的生效時間是上訴期過後,即判決判決後15日。<>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離婚案件通常在上訴後三個月內解決。 但是,如果一審離婚判決不服,則僅限於上訴和二審案件。 當事人對一審離婚裁定不服的,結案期限一般為30日,自提起二審離婚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9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的,有權自判決、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上訴。 被上訴人收到上訴書狀副本後,應當在30日內提交答辯狀。 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或者答辯的,申請延期的,由人民法院和鎮法院決定是否准予。

    第176條.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判決的上訴,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參加二審。 有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判決。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對判決提出上訴的期限為15天(書面決定為10天),申請再審的期限為6個月。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收到判決後還有15天的上訴期,然後再等六個月。 讓我們在半年後起訴。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一般來說,六個月後可以再次起訴。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未離婚且一審判決已生效的,申請離婚的一方必須在六個月後重新提出離婚,除非在此期間有新的證據和理由證明婚姻破裂。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送達後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與普通案件相同。 如果一審判決不允許離婚,沒有新的情形和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為節省司法資源,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不同情形下處理下列訴訟: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達成申請仲裁的書面仲裁協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通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應當由其他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的糾紛; (四)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判決、裁定、調解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陪審團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通知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不得在一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在不得提起訴訟的期限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七)離婚案件判決不准許離婚或者調解和解,或者原告在六個月內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起訴理由的,不予受理。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法院准予離婚,上訴期為1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次傳授的惡習的;(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第一方下葬後,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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