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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的說法,正在服刑的丈夫的妻子與喪偶的兒媳婦不同,因為喪偶的兒媳沒有繼承權,如果她履行了對公婆的主要贍養義務,法律沒有規定她有繼承權,這對她不公平, 至於本案中有丈夫的兒媳,除了在服刑期間故意傷害被繼承人外,並沒有被剝奪繼承權,死者有繼承權,她可以通過丈夫的繼承獲得財產,這與喪偶兒媳的情況不同。我認為,這項規定不應適用,而應通過以下規定來處理,即其他已履行對死者的主要贍養義務的人應適當分配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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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財產所有者死亡,遺產將依法繼承,無需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不。
如果一階繼承人繼承,則二階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撫養子女。
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中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父母相同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
父親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受撫養的繼兄弟姐妹。
分配的原則是:
第十三條 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按同一順序,一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時給予繼承權。
當心。 已履行主要贍養被繼承人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應當分割。
匹配繼承時,可以分割更多。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根據第13條的規定,遺產應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平均分配。
如果它對你有幫助,那就忘掉它。
如果您需要幫助,可以加我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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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履行了贍養老人的義務,你可以得到一部分財產,不是基於繼承,而是基於撫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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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女婿不是其岳父母或岳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一般不享有繼承權。 但是,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公公婆的主要贍養義務,或者喪偶女婿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為第一級繼承人。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他們是否再婚,他們的孩子都可以代位求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寡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公公婆、岳父母的喪偶女婿的主要贍養義務的,應當為第一繼承人。
誰有權繼承遺產。
1、配偶享有繼承權,主要是因為夫妻是家庭成員的核心,是家庭財產的主要創造者。
2、子女享有繼承權,主要是因為子女是年輕一代的近親和直系親屬,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著最密切的經濟關係。 這裡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撫養的繼子女。
3、父母享有繼承權,主要是因為父母是子女的近親直系親屬,父母不僅是家庭財產的主要創造者,還承擔著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的主要責任。 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撫養父母。
4、兄弟姐妹享有繼承權,主要是因為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是旁系血親之間最親近的親屬關係。 這裡提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同一父母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歷史的弟弟妹妹,以及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繼承權,主要是因為祖父母和祖父母是父母以外的長輩的近親屬。 這裡的“祖父母”一詞包括有撫養關係的親生祖父母、外祖父母、養祖父母、養祖父母、繼祖父母和繼祖父母。
一般情況下,喪偶的兒媳不能成為公婆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但也有例外,如果兒媳婦在喪偶後履行了贍養公婆的主要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她也可以被視為一級繼承人,那麼在按照法定方式繼承遺產時, 喪偶的兒媳也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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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公婆的主要贍養義務,兒媳有權繼承公婆的遺產。 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公公婆的贍養義務,或者喪偶女婿對公公公婆的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等繼承人。
兒媳作為一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同等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約定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依次為:(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親和母親; (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領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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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你好,一般來說,喪偶的兒媳婦沒有義務贍養公婆。 兒媳和女婿、岳父母之間的關係,是由婚姻的紐帶產生的一種親屬關係,這種關係是婚姻的關係,他們之間沒有天然的血緣關係,也沒有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所以他們之間沒有權利義務的關係,一般也不存在法定的繼承關係。
但從道德上講,它應該得到照顧。 我國法律鼓勵喪偶的兒媳贍養公婆。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九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岳父母的贍養義務或者對岳父母的喪偶女婿,是第一等繼承人。
有沒有義務贍養喪偶的兒媳+繼承丈夫的財產?
你好,一般來說,喪偶的兒媳婦沒有義務贍養公婆。 兒媳與女婿、岳父母之間的關係是婚姻關係產生的親屬關係,屬於婚姻關係,彼此之間沒有天然的血緣關係,他們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他們之間不存在贍養和贍養的權利義務關係, 並且它們之間一般沒有合法的繼承關係。但從道德上講,它應該得到照顧。
我哥哥指示法律鼓勵喪偶的兒媳贍養公婆。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九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岳父母的贍養義務或者對岳父母的喪偶女婿,是第一等繼承人。
你做得很好! 你能詳細說明一下嗎?
你好,一般來說,喪偶的兒媳婦沒有義務贍養公婆。 兒媳與女婿、岳父母之間的關係是婚姻關係產生的親屬關係,屬於婚姻關係,彼此之間沒有天然的血緣關係,他們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他們之間不存在贍養和贍養的權利義務關係, 並且它們之間一般沒有合法的繼承關係。但從道德上講,它應該得到照顧。
我哥哥指示法律鼓勵喪偶的兒媳贍養公婆。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九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岳父母的贍養義務或者對岳父母的喪偶女婿,是第一等繼承人。
王國偉. “入內”一詞,是指詩人要深入生活,深入觀察和理解宇宙的生命,獲得個人的體會和感受,增加生活經驗,豐富生活知識。 同時要“走尋常路”,即詩人深入生活後,一定要擺脫現實生活,不侷限於自己所看到的具體事物,這樣才能從更高的角度看待生活,把握事物的本質和規律, 並做出正確的判斷和評論,以免被現象所淹沒。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