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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內閣。
雙重君主立憲制,簡稱雙重君主制,是資產階級和封建統治者妥協的產物。 其主要特點是:世襲君主是國家元首,擁有實權,君主任命內閣成員,**對君主負責,議會行使立法權,但君主擁有否決權。
1871 年的德意志帝國和 1918 年的德意志帝國以及 1889 年和 1945 年的日本是雙重君主制的典型代表。
責任內閣。 負責內閣是對首長或**負責的內閣。 由於內閣制**的特點是對議會負責,因此也稱為負責內閣制或議會內閣制。 屬於此類政府的國家包括義大利、德國、希臘、印度、新加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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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實行了負責內閣制,卻被戲稱為“皇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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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在詔書和吳緒維新的各種政策方面有削弱君主權力的政策。 憲政制度是要削弱君主的權力,所以應該是乙個負責任的內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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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憲制國家大多採用負責任的內閣制度。
比如日本、西班牙等國家,所以應該是乙個負責任的內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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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乙個負責任的內閣制度。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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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的資產階級改革道路可能行不通。 改革派缺乏強有力的組織領導,脫離廣大人民群眾,把希望寄託在乙個沒有實權的皇帝和極少數官僚身上,甚至對帝國主義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
1.資產階級改良派缺乏同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作鬥爭的勇氣,走改良道路發展資本主義。
2.人們把希望寄託在這位沒有實權的皇帝身上。
3.他們還對列強和封建反動勢力抱有幻想。
4.與廣大人民群眾分離。
改革者和光緒皇帝在實施一些改革方面有些激進。 改革之初,光緒皇帝大量裁員,僅在京城,就牽扯到10餘個閒置衙門,近萬人失職,卻沒有出路。 因為王昭的信被封,一下子解雇了大墨氏的六名部級盲人,也是太倉促太嚴重了。
法律變革只有一種手段:應採用一種簡單的自上而下的“和平”和“合法”方法。
說得委婉一點,清朝一群憤怒的年輕人,領導了一場混亂而激烈的所謂法律改革,旨在改變法律卻缺乏形式內涵,旨在強國卻無法建立新制度,旨在整頓官員的統治卻只懂得殺戮流放,不知妥協和團結, 沒有真正的力量,只是叫囂著在世界上進行安靜的所謂改革。他們是憲政的先行者,是歷史時代的先驅,是愛國者,值得敬佩和欽佩。 然而,《五虛法》太過幼稚,急於一舉完成西方發展了100多年的憲政制度,無異於重建乙個沒有任何實質性政治經濟基礎的社會結構,不重視社會影響,經常在公開場合發表針對性很強的言論, 觸及太多人的利益,得罪太多當權者,甚至一開始的支持者最終都會反對他們。 >>>More
我國歷史上曾有過一段最黑暗、最屈辱的時期西方列強入侵中國大地,用槍炮開啟了我國的大門。 當時落後的中國人民吃了很多苦,但他們無力反抗。 也正是這段黑暗的時光,讓4萬中國人在落後中受苦,在戰爭中慢慢覺醒。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