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同居,男方借的錢用來生活,離婚還是需要女方改變的

發布 社會 2024-05-11
2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這就是法律上所說的“連帶債”,即使你離婚了,你也必須承擔責任,如果債權人找不到你丈夫還款,那麼他們可以要求你歸還所有的債務,事後你可以向你的前夫追償。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當然,因為他借的錢是你的生活費,所以他要你一起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當然,生活費用是一筆常見的開支。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在法律上屬於兩個人。

    但從道德上講,我認為這應該是乙個男人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在婚姻中,財產和債務是“共享”的,即婚後,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一半的財產,債務也需要共同承擔。 因此,離婚後,還需要承擔一半的債務。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為什麼要讓女方還錢,他們都離婚了,還得幫他還錢,真美。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如果你想還,在婚約存續期間,你借的錢,不管是他借的還是你借的,都是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借錢夫妻生活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離婚時需要明確交換,與分割共同財產相同。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這個是必須要換的,畢竟夫妻倆共同欠債的錢,也是給你們共同使用的。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當然,婚後的債務和債務是連帶的,在離婚的情況下,雙方都有責任享受和承擔。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你當然不需要,你沒有能力掙錢養老婆,怎麼能讓你老婆還你借的錢。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兩個人一起欠的債要一起承擔,乙個人的一半要交換。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離婚後,女方應償還。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應該是,這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只要是已婚,財產和欠款都是雙方的責任。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不行,既然是夫妻,就不該叫借錢。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你們倆住在一起,你們欠在一起。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不。 我不是以你的名義和身份證借的。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返還,但如果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則不能返還,離婚時雙方協商一致的,將按照約定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變更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攜帶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分等事項達成共識。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如果用於家族企業或共同生活,一般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需要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一方事後共同簽署或者確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承擔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21.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合理的。 除非能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已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達成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發世〔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已經處理了夫妻財產分割問題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當事人對連帶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後,根據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當事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22.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離婚後,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因此,在你描述的情況下,你應該尋找這個人。 如果你不了解法律,你也可以選擇去法律援助站諮詢認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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