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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屋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明原件。
2、房屋與土地使用權一併繼承,贈與須提交房屋證、土地使用證原件、公證書或使用權人手寫協議書及街道證。
3、新建房屋的土地登記應當報國土規劃部門進行建築審批。
4、土地證件遺失、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重新申請證件,並在當地報紙上刊登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沒有異議的,由原發證機關登出原土地證,重新發證。
5、買賣、繼承、贈與的分割,必須由雙方向國土資源局辦理。
6、委託代理人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委託人簽字蓋章的委託書。 次序。
初審,填寫報名表,歸檔。
實地調查,實地調查。
邊界地點沒有改變,不需要實地調查。
經主管單位負責人批准。
經主管董事批准。
組織內部業務並確定費用金額。
財政捐助。 填寫內部業務檔案。
蓋上市**土地登記印章。
加蓋發證機關的印章。
請按照以上方法前往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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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最好找個律師諮詢,這不是乙個小問題,而且很可能會傷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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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土地證明是當地人民出具的,證明持有人擁有一定面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書面檔案是持有人享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證明。 50年代初,我國土地改革完成後,人民向在農村分配土地的農民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書; 已向已分配國有土地的城市郊區農民頒發了土地使用證。
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十條 公文一般由保密程度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證機關身份、編號、簽發人、職務、主要傳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書寫日期、印章、附註、附件、 主題詞、影印檔案的機關、印發分支機構以及簽發日期。(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保密等級和保密期限,其中還應標明“絕密”和“秘密”級公文的份數。
第三十三條 承辦部門接到交辦的公文後,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拖延、推卸責任。 應急檔案應當按時限處理,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說明。
第十二條 起草公文必須認真認真,並應當符合下列原則:符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充分準確反映公文意圖,並與現有有關公文相銜接; 一切以實際為依據,問題分析切合實際,提出的政策措施和方法可行; 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觀點清晰,主題突出,內容簡明扼要,表達準確,風格清新。
要證明的不同的東西。
土地使用證是證明您有權使用土地的檔案,而房地產證是證明您有權使用房屋的檔案,並且您擁有的權利不同,土地使用證意味著您有權使用土地, 並且沒有買賣土地的權利。 >>>More
1、對於集體土地上建房的轉讓,如果是住宅,受讓人一般只能是房屋所在鄉(鎮)範圍內有條件申請興建住宅的個人,轉讓範圍一般限於當地農村戶籍的農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