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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投擲物體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會被定罪,但具體罪名要看造成什麼樣的後果,高空投擲物體可能被判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也可能被判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所以,不要以為向空中扔東西是一件小事,它很可能會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而且這個後果可能承受不了,總之,一定要記住不要把東西扔到空中,因為這樣不僅可能傷害別人,也會傷害自己,甚至會讓兩個家庭變得支離破碎。
2019年以來,在高空投擲物體問題上有了明確規定,依據《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投擲墜落物體案件的意見》,明確規定故意從高空投擲物體的,需要定罪, 高空投擲物體不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是如果有人受傷,他們可能會被判犯有故意傷害罪,如果他們導致另乙個人死亡,他們可能會被判犯有故意殺人罪,你無法預測當你掉落物體時會有什麼後果,所以不要做這樣的事情。
其實一開始對高空投擲物體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後來高空投擲物體的現象太嚴重了,高空投擲物體造成的事故越來越多這確實是一種非常惡劣的行為,不僅汙染了環境,還危害了他人的健康,而正是因為從2019年開始會有明確的規定。
我經常看到人們把垃圾扔到空中,人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沒有約束,但現在有了明確的規則,人們自然會約束自己的行為雖然不是每個人都會做這樣的事情,但總會有一些人會例外,只能依靠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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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高空投擲物體已經有明確的規定,它們將被定為犯罪。 定罪的標準應根據造成的傷害來確定。 可能涉及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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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法律上對高空投擲物體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真的有明確的規定,就會被定罪,相信高空投擲事件會減少很多,畢竟懲罰更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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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明確的規定,你應該被定罪,你會被判故意傷害,因為從高空投擲物體很可能會傷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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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高空投擲物品罪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投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或者罰金; 有前款行為並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審判、量刑從重的規定執行。
要構成這項罪行,必須從建築物或其他高度投擲物體,並且必須“加重”。 “高處投擲物體”罪以“投擲”,即“投擲”或“丟棄”執行。 物體必須從建築物或其他高度投擲,才能構成“從高處投擲”罪。
從建築學的角度來看,建築物通常是指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 這些房屋或場地可能具有平坦或高層空間。
高處墜落罪與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明確區別。 明知或應知樓下有人穿襪子而故意拋下高空物體的,屬“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故意傷害罪”。 “對特定人有故意行為的,構成'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罪; 但是,如果只是由於粗心大意、疏忽或疏忽導致某物掉落,則屬於“高空投擲犯罪”。
1、高空投擲物體會受到處罰嗎?
從高空投擲物體可能會受到懲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高空投擲物品罪一般是指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投擲物體,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高空投擲物品罪的,一般由人民法院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要按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執行對善行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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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投擲物品罪的量刑標準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或者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投擲物品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投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構成高空投擲物品罪的,自願投案可否從輕處罰?
構成高處投擲物品罪的,可以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願投案自首】 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認自己罪行的,自願投案自首。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判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願投案自首,但如實供述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如實供認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高處投擲物品罪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總則】對罪犯作出處罰決定,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情節、危害社會的程度,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判刑。
第六十二條 【加重處罰和減輕處罰】犯罪分子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情形的,應當在法定限度內給予刑事處罰。
第63條.
減刑]孝子罪有本法規定的從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處刑;本法規定了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乙個量刑幅度內判刑。
犯罪分子雖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從輕情節,但經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結案的特殊情況,也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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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物體是否構成犯罪,取決於實際情況。 對高空投擲物品的行為,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的動機、投擲物品的地點、投擲物品的情況、造成的後果等因素,準確判斷行為的性質,正確適用罪名; 並準確確定處罰。故意從高處投擲物品,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91條之二.
從高空投擲物體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投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或者罰金。第291-1條.
散布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或者故意散布虛假恐怖資訊罪】散布虛假、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威脅、生化威脅、放射性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故意散布捏造的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捏造或者故意散布虛假資訊罪]編造危險、疫情、災害、警察資訊等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資訊上傳播,或者故意散布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架子、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使他人受到損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業主、管理人或使用人作出賠償後,如有其他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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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孫子女,父母相繼去世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 有能力負擔的孫子女有義務贍養已經去世或子女無法撫養他們的祖父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