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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在警察局內,問題如下:
1.訊問無有效證據的,訊問期限不得超過48小時,否則需要向檢察院申請延期,最長不超過1個月。
2.排除非法證據的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得採用刑訊逼供、誘供、欺騙手段取得的口頭證據,非法取得的物證證明力不足,趙某案。
3.刑事審判必須證據多,不易相信供詞,即必須有足以結案的物證,直接證據可能相關,沒有矛盾,間接證據排除合理懷疑,與本案。
關於撤銷方面:
1.各地執法部門要認真貫徹排除非法證據原則,只要是非法證據,無論當事人有罪與否,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杜絕案件中使用非法證據的現象,那麼執法部門就不會使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
2.在刑事案件中,物證必須優先,這樣才能優先判定0供述,而不是判定0物證。
3.刑訊逼供者必須嚴懲不貸,不能等到“造成嚴重後果”。
4.一般來說,執法部門考核制度改革不能簡單地進行破案率等量化考核,任用如天,質比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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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重證據、不相信供詞、刑訊逼供,提高技術偵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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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本山,趙作海介紹,趙作海的弟弟趙興於1990年嫌疑人失蹤後被殺。 現在,村民們懷疑無頭屍體是人類,此人的家人也報案了。
簡介: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縣老王吉鄉趙村趙振生的侄子,從趙王作良到公安機關趙振生那裡,舅舅失蹤四個多月,1997年10月30日離家出走,疑似被同村趙作海殺害, 以及公安機關的有關調查。1999年5月8日,趙村村民挖掘發現一具身份不明的屍體,屍體高度腐爛,無頭,膝蓋以下失蹤。
公安機關隨後於5月9日將趙作海作為主要嫌疑人拘留。
根據來文,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趙作海被拘留並認罪。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人趙作海。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作海一審,判處緩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審查,並於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批准了商丘法院的判決。
今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聽取了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趙作海情況的報告,決定啟動再審程式。
7日下午,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證據,確認趙振生的身份。 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階法院院長張立勇主持審判委員會,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何衡陽出席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明顯存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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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作海,男,1952年出生。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雞鄉趙樓村人,被譽為河南版“佘香林”。 1999年,他的同鄉趙振生失蹤後被拘留,趙振生發現了一具無頭屍體,2002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他死刑,緩刑兩年。
2010年4月30日,“受害人”趙振生回到村里,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為冤案,宣告趙作海無罪,並啟動追究責任機制。 委員會決定:
1.撤銷省法院(2003年)《裕法興奚字第13號刑事裁定書》和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商行初字第84號刑事判決書》,宣告趙作海無罪。
2、省法院連夜準備法律文書,派人立即送達判決書,並聯絡監獄管理機關釋放在押人員。 3、安排趙作海出獄後的生活,啟動國家賠償程式。
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向趙作海發放國家賠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金共計65萬元,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宋海平親自將補助金交給趙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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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雞鄉趙振生的侄子趙作良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叔叔趙振生於1997年10月30日離家出走後失蹤了四個多月,疑似是同村趙作海殺害的。 1999年5月8日,在招樓村挖井時,發現一具膝蓋以下高度腐爛的無頭無名屍體,5月9日,公安機關將趙作海作為主要犯罪嫌疑人拘留。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趙作海9次認罪。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人趙作海。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作海死刑,緩期執行二年,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 經審查,省法院於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認可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述判決。
2010年4月30日,趙振生回到趙樓村。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得知趙振聲出現在這個村子後,會同檢察官立即趕到趙樓村,在與村幹部商議並詢問趙振聲本人、趙振生的妹妹、侄女等後,確認趙振生是本案的受害人。 同時,我從趙振生本人那裡了解到:
1997年10月30日(農曆九月二十九日)晚上,他去杜某某家時對趙作海更生氣,於是自帶菜刀在杜某某家砍了趙作海的頭,生怕趙作海報復,也怕趙作海被砍死, 於是他在10月31日一大早收拾好東西,騎著自行車,帶著400元和被子、身份證等,以撿垃圾為生。2009年,他沒有錢治療偏癱,也沒有錢治療,於是他回到了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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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9日,“受害人”趙振尚突然回家後,服刑多年的河南省商丘村民趙作海被無罪釋放。 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趙作海案重審情況,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為冤案。 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
省法院複核裁定和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撤銷,趙作海被宣告無罪。 立即派人到監獄釋放趙作海,等他出獄後安排好生活。 2010年5月17日上午,趙作海領到了65萬元的國家補償金和艱苦條件補助金,並表示對補償金很滿意,想開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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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4日,備受關注的趙作海被抓獲傳銷案,罪魁禍首孟志勇因組織、領導傳銷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趙作海“分享”的17萬餘元資金未被扣押。
據法院介紹,孟志永丹在傳銷組織中的個人級別已達到三級以上,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然而,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沒有查獲任何資金,因此傳銷的非法所得無法追回或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