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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根據情況進行分析:
1、經林地業主同意的,需簽訂合同林地協議。 到當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
2、未經林主批准,屬於非法占用林地,可向林場管理辦公室或林公安部門舉報,制止茶園行為。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二章第十八條:
森林管理單位應當直接在其業務禁區內建設。
與林業生產服務相連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其他工程設施建設,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必須依法辦理。
摘要:如需變更林地性質,需到轄區林業局申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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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規定,通過戶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分包、轉讓或者其他方式轉讓。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同時,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報合同簽發方備案。
具體規定如下: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協商、有償協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阻撓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二)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農業用途不得改變;
3)流通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的剩餘期限;
4)受讓人必須具備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36條.
土地承包和管理權轉讓的分包費、租金、轉讓費等,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流通收益歸締約各方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扣留或者扣留。
第37條.
以分包、租賃、交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採用轉讓的,應當徵得發證方同意; 採用分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流通方式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的姓名和位址;
(二)流通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質量等級;
3)流通的持續時間以及開始和結束日期;
(四)擬轉讓土地的使用情況;
5)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流通價格和付款方式;
7)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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