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專家講授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發布 社會 2024-05-20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問題1:(1)法院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作出缺席判決是錯誤的。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在離婚訴訟中,即使有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仍然必須出庭。 只有當他不能表達他的意志時才不需要出庭,但他的法定**人應該出庭。

    (二)法院不能實行獨任法官審判。獨任審理的案件包括簡易程式案、特別程式案、公告案、督促案等。 本案是使用一名法官的簡易程式。

    但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下,不適用獨任審判。

    3)獨任法官中還必須有一名書記員。

    4)訴訟文書的送達是劉某不能代李某簽字。

    問題二:申請再審的權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審判組織的組成是非法的,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能歸於自己或訴訟當事人,不能歸於當事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判決的,可以申請再審。

    問題三:甲縣人民檢察院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對甲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反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受理。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管轄法院: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因為它是繼承的房地產。

    2、A:上訴人B:上訴人均因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3、對丙方請求,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由於投訴人在本案中也享有繼承權,因此他是訴訟的必要參與者。 第二審中遺漏必要訴訟參與人的,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新審理。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1.沒錯,因為王武和李四既不是近親,也沒有其他利益關係,所以不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時,應當說明理由,並在案件審理之初提出; 在案件審理開始後才知道迴避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因此,在審訊時和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迴避是合理和適當的;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裁判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本案中,王武為法官,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迴避的人應當中止參與案件工作,直至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5.時機適當,在復議期間,王武繼續參加本案的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當事人申請迴避後三日內作出口頭或者書面決定。 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申請復議一次。

    在復議期間,申請迴避的人不停止參與案件工作。 人民法院應當在提出復議申請後三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復議。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1)法院駁回張三的迴避申請是正確的,因為李.

    4、王武之間並無利害關係,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關係,張三申請迴避沒有法律依據。 (2)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7條的規定,可以在案件審理開始時或者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迴避申請,但必須說明理由。 在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辯論階段申請迴避並說明理由是適當的。

    (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裁判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在本案中,法院院長迴避的決定是適當的。 (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王武不參加本案的審理,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後三日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申請復議一次。

    在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不停止參與案件工作。 人民法院應當在申請復議之日起三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復議。 復議時間適當,復議期間,王武應繼續參加本案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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