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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的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財產採取臨時強制措施,以保證今後的判決能夠實現的制度。 訴訟保全案件收費標準:1、被保全財產的數額或者價值不足1000元的,每案支付30元; 2、超過1000元以上10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應予支付; 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應繳納的費用不得超過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請求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被保全的財產是爭議標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爭議標的物價值的30%。 在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補償被保全人可能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增加相應的擔保; 如果拒絕增加,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按照實際保全財產數額繳納下列標準: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項支付30元; 超過1000元以上10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付款支付。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應繳納的費用不得超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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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也稱為訴訟保全。 是指法院依職權採取的保護措施,防止當事人(被告)在作出判決前轉讓、隱瞞、變賣財產,以保證判決生效後能夠順利執行。 具體措施一般包括封存、扣押和冷凍。
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當事人(人)未提出申請,但爭議財產可能損壞、滅失或者有危險,法院可以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訴訟保全,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訴訟保全的案例必須是支付訴訟,或者是支付訴訟的組合,即訴訟必須有支付內容。 簡單的確認或修改訴訟不具備支付內容,訴訟保全不適用。
2)必須滿足訴訟保全的前提。必須是由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導致判決可能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和無法彌補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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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保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者依職權的申請,對可能遺失或者將來可能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提取和控制。
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保全”。
1. 訴訟保全 2.訴前保全 3.儲存範圍。
4. 財產保全措施 5.解除儲存 6.處理不正確的儲存申請。
2)保全保障的法律實踐。
1. 儲存保證概述 2.審查擔保。
3. 擔保財產的保全 4.解除擔保財產的保全措施。
3)民事訴訟程式中的證據保全實踐。
1. 證據保全的管轄權 2.證據保全的種類和啟動條件 3.證據保全要求。
4. 提交證據保全 5.法院審查證據保全的範圍 6.證據保全的安全性。
7. 各類證據的保全方法 8.幾種特殊證據的儲存方法 9.實施證據儲存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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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訴訟保全?
1.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對案件作出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或者案件有關財產採取的強制性限制措施,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致使案件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人民法院在決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不提供擔保的,應當駁回訴訟保全申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1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在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採取保全措施; 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訴訟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訴訟保全的條件是:
1、當事人應申請早縣;
2、必須採取財產保全的必要;
3.保全案件必須是付款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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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對案件作出判決前,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而可能致使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依法對訴訟標的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採取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可歸責原因導致一方當事人難以執行判決或者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決定保全財產; 命令當事人實施某些行為,或禁止當事人實施某些行為;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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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保全的範圍和程式。 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等。
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損害賠償,使判決生效,保全當事人的財產、證據和行為而採取的訴訟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等。 其中,財產保全是指對財產採取的可能使當事人難以執行判決的保全措施,證據保全是指保護當事人的舉證權,保全其已知和未知的證據,行為保全是指被申請人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損害賠償而要求被申請人停止其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
當事人申請保全時,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人民法院認為證據足以證明申請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侵犯的,可以決定採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實施後,當事人應當在乙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乙個月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未達成付款協議的,被申請人可以申請解除臨時措施。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採取保全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等主張的權利。 其中,財產保全主要是指為防止被申請人凱氏定氮在訴訟過程中轉移、隱匿、毀損財產而採取的保全措施; 證據保全是保護當事人的舉證權,保全其已知和未知的證據;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損害賠償,要求被申請人停止其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
保全是民事訴訟中保護當事人權益的重要措施。 當事人發現其權利可能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以防止損害,並採取適當的保全措施,確保終審判決得到有效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權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侵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等。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請對被告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執行的順利實現,這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但是,如果申請臨時措施本身是錯誤的呢? 臨時措施申請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More
一是人民法院依職權判決再審案件。 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並決定再審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審判或者責令下級人民法院重審,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 >>>More
您現在可以諮詢律師。
另外,以後也不要擔心承包商,既然有中介,就知道合同的哪些細節應該和中介商解釋清楚,最好是黑白的,手印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