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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找到房屋所在派出所的政務大廳。
2、找到租房的房主,讓他拿著你的身份證和房產證到派出所辦理。
第。 3、填寫《流動人口登記表》。
第。 4. 提交身份證影印件。
5.等待通知並獲得居留許可。
以上是一般名額的申請流程,不適用於北方和部分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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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招收臨時住戶並提供住宿的,應當向臨時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暫住人口服務管理站報到。 2、臨時居民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應當向臨時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暫住人口服務管理站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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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需要每年更新居留許可,只有在更新後才能繼續使用居留許可。
如自購房,需提供相應房產證影印件(原件); 如居住於出租房屋,須提供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影印件(原件);
住住單位集體宿舍的,需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住在親友家中的,須提供居(村)委會出具的寄宿證明。
除上述規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請人還應根據自身情況和需要提供相應的補充證明材料。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公安機關簽發,每年批註一次。 居留證件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地每年前乙個月內,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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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住證現在稱為居住證,由公安機關負責管理居住證的申請、受理、製作、簽發、簽注等檔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辦理和發放居住證。 申請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居住地居民身份證、本人照片、住址、就業、學歷等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辦理居住證改造居住證的受理、製作、簽發、簽注等檔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辦理和發放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請居住證,申請人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居住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就業、教育證明等證明。
居住位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等出具的住宿證明; 在職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等,或者其他能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入學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可以證明繼續學習的材料。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 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或者代理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申請人和相關證明材料的簽發人應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公安機關委託的公安派出所或者社群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件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製作並簽發居住證件; 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發放居住證的,設區市級以上的當地居民**可以在實施辦法中延長發放和發放期限,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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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程式: 1、需要準備相關材料; 2、根據自身情況,臨時惠妍住在居民家中的,可攜帶戶主戶籍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臨時居住證; 臨時居住於企事業單位或工廠的,通常需要在單位登記臨時住戶; 如果臨時住在出租屋,需要讓房東帶上租賃合同,帶申請人到臨時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臨時居住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在經常居住地市、縣以外的城市臨時居住三天以上的,由臨時居住地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內向戶籍機關申報暫住登記; 並在離開前宣布取消;臨時入住酒店的,應當設定旅客登記冊,以便隨時登記。 臨時居住在其經常居住地的市、縣範圍內的公民,或者在其經常居住地的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地區的,不得進行臨時居住登記,但臨時居住在旅館的除外,旅館應當隨時由設立旅客登記冊的旅館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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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車站居留許可:
(一)對在政府機關、組織、企事業單位暫住人員的,由本單位負責人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臨時居住證;
(二)臨時居住在建築工地或者自營職業場所的,由該場所負責人向臨時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臨時居住證;
(三)出租房屋臨時占用的,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保管人應當向臨時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臨時居住證;
(四)住戶從私人住宅(村)租房的,應當憑戶籍本或者居民身份證到臨時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臨時居住證;
(五)其他臨時居民,應當向臨時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臨時居住證。
居留許可有效期為1年。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地每滿一年的乙個月內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居住地委託管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將自動暫停使用居留許可功能。 >>>More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式。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