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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限期內發生事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職工在工傷發生後一年內未提交工傷認定的,相當於放棄其權益。
3、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由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醫療診斷證明(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影印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出具《工傷認定書》,並通知所在單位、職工或者其親屬。
員工可憑《工傷證明書》申請工傷傷殘鑑定,享受工傷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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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後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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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工傷沒有上報,等我冷靜下來,聽說上崗工傷有時限,或者認定後不能享受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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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發生事故或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事故傷害或職業病的診斷或評估日期。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簡單地說,在工傷發生後30天內,用人單位必須申報,用人單位不申報的,勞動者個人可以在工傷發生後一年內申報。
3.如有不明白,可直接詢問或致電12333諮詢當地勞工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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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工傷是有期限的,即申請工傷認定,即《工傷保險條例》的以下規定: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時間。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單位所在協調區域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由省級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處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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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一般是指在工作中遭受的傷害。 如果員工在工作中受傷,需要做出工傷認定,由專業機構確定是否屬於工傷。 如果是工傷,員工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工傷賠償。
工傷的認定是有時間限制的。 根據中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傷發生後30日內申請認定工傷。 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勞動者或其家屬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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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工傷有時間限制嗎? 當然,一般情況下,勞動法早就規定工傷舉報不能超過24小時,如果超過24小時或24小時,那肯定會很麻煩吧? 因此,如果有工商公司,立即報案是正確的選擇。
不要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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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警方報傷是沒有用的,主要是因為你需要依靠勞動仲裁部門的協調,你現在需要提供自己的合同證明,你在這裡工作的工資單,以及你與相關人員溝通的證據,其次,你要準備你的工商傷害報告, 或當天拍攝的**和目擊證人的證詞等,然後到勞動局仲裁,向他們說明情況,他們會來談判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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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可以起訴,上法庭控告他們,因為已經拖延了兩個月,如果時間太長,會影響工傷鑑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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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想知道這個概念是什麼。
如果你沒有被認可,但你已經申請了,沒有問題。
報警也沒用,警察也不在乎。
如果雇主不申請,您可以單獨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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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報告工傷應該有時間限制,我們將工傷限制在48小時內。 如果在 48 小時內未報告病例,可能會導致一系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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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工地上出了事故,現在已經兩個多月了,你一直在報工傷卻沒有做好,你總是說今天明天都搞不好,現在可以報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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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作場所發生工傷,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否則訴訟時效將不予承認。 就你而言,報案時間已經過去了,現在警方只能給予一些賠償,無法確定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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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工作中受傷,雇主沒有賠償,即使已經過去了這麼長時間,你可以選擇報案,因為你在工作中受傷了,雇主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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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鑑定,公司不申請的,勞動者應當自工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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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工傷有時間限制嗎? 保留第乙份證據,並保留第乙份工傷鑑定,以及醫院內工傷的一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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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工傷有時間限制嗎? 工商不需要報案,工商是你的通行證。 然後進行殘疾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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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報告工傷必須有時間限制,沒有時間限制,如何調查? 如何去報銷你必須有乙個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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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傷申報的時間要求是什麼?
1、工傷申報的時限要求是,自勞動者工傷之日起一年內申報。 如有意外保險,需在24小時內報送,否則不予報銷,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間為乙個月。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2. 工傷有哪些型別?
1.按損傷程度分類。 一般分為輕傷和重傷。 也可分為中度損傷、非危及生命的重傷、危及生命的重傷、危重、活體和未知;
2.根據致病因素分類。 機械傷害,如尖銳物體造成的割傷和刺傷、鈍器造成的挫傷、建築物倒塌造成的擠壓傷、高空墜落造成的骨折; 燒傷、燒傷、凍傷、電擊損傷、電離輻射損傷等身體傷害; 強酸、強鹼、磷、氫氟酸等化學損傷引起的燒傷;
3.根據受傷部位分類。 可分為頭部損傷、面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和肢體損傷;
4.根據黏膜表面是否有傷口或黏膜,分為開放性損傷和閉合性損傷;
5.根據受傷組織器官的數量,可分為單次損傷和多發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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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報告工傷有時限,自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內。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因非工傷發生工傷的,無權享受醫療救治,按公司醫療保險措施辦理。
已簽訂工傷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工傷費用,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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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報告時間:勞動者發生事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業病的診斷或評估。
是的,並不是說非交易時間不能進行銀證轉賬,銀行與證券的轉賬時間因銀行而異,大部分都是從9點到16點,據說工商銀行是從8點到16點30分。 >>>More
1、工傷賠償金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按專案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勞動能力鑑定報告出具後乙個月左右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辭職後發放;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