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沒有弄錯,我應該離婚,平分夫妻倆的財產
-
離婚時收到的嫁妝是女方婚前的財產,離婚後需要歸還。
除非婚前明確約定給予女方,否則該財物是女方婚前財產; 如果嫁妝是禮物,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在離婚時分割。 此外,如果雙方沒有過錯,婚後夫妻的共同財產平均分配,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仍歸個人所有。 請注意,如果是女方婚前帶來的嫁妝,那麼離婚時,需要返還給女方; 如果兩個人很久沒有結婚,而且兩人因為男方的過錯而離婚,那麼嫁妝也必須退還給女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還彩禮:
1、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 付款是在婚前支付的,導致付款人生活困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書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家庭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協商達成意見。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審理離婚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
法律分析:嫁妝一般是婚前給女方的,屬於女方婚前的財產,離婚時仍歸女方所有。 但是,如果嫁妝是在結婚登記後取得的,只要贈與人沒有明確表示只給女方,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禮物,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商如何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
這要視情況而定。
如果嫁妝的財產是女方在結婚登記前取得的,則屬於女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會分割。
嫁妝財產在結婚登記後由女方取得,沒有特別約定將該財產贈予女方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
在中國離婚訴訟的情況下,女方可以歸還嫁妝,因為嫁妝屬於一方,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雙方有財產協議,規定婚後嫁妝由夫妻共同所有,則嫁妝物品的一半可以退還。
1.女人會把所有的嫁妝錢都給誰?
彩禮和嫁妝一般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但當事人約定彩禮和嫁妝歸夫妻共同財產並達成協議的,應當將彩禮和嫁妝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需雙方到結婚登記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需攜帶以下材料:1、本人戶口簿、身份證; 2、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2. 彩禮和嫁妝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關於彩禮和嫁妝的法律規定是,彩禮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退還:男女結婚登記、結婚但不同居的結婚登記、婚前支付給支付人造成困難的款項。 嫁妝一般是女方婚前的財產,歸女方個人所有; 但是,如果夫妻雙方有財產協議,並且約定婚後嫁妝由雙方共同擁有,則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3. 嫁妝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嗎?
嫁妝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應根據情況判斷,如果嫁妝是雙方在收到結婚證後購買的,雙方未約定嫁妝的歸屬,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在獲得結婚證之前購買的,並且雙方未就財產的所有權達成一致,則該財產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和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你可以要求它回來。 如果離婚,配偶的個人財產不得分割。 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通過協議產生,如果沒有協議,則適用法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