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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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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號特此公布《交易所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董事長:周小川。
20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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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通過和頒布的。
廣義和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有區別的。 廣義的憲法監督是指對憲法相關活動的綜合監督。 就監督物件而言,除專職的憲法監督機關外,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政黨、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和公民。
就監督物件而言,不僅包括國家機關的立法、行政、司法活動,還包括公民個人的活動,以及政黨、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的活動。 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依法對具有憲法監督職能的機關開展的立法、行政活動的監督。
中國憲法監督制度的主要特點。
1.從憲法監督機關來看,我國的憲法監督屬於代議制機關監督制度。
(一)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中國的憲法監督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二)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別委員會有義務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進行憲法監督。
(三)強調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憲法監督中的作用。
2.從合憲審查方法上看,我國的憲制監督採取事前審後相結合的方式。
(一)預審表現在有關地方法規的備案審批程式,違反憲法規定的地方法規不予批准;
2)驗屍表現如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違反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立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制定的違反憲法規定的行政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3.從違憲制裁的角度來看,中國憲法監督採取的措施是:
(一)廢除違憲法律;
(二)不批准違反憲法的法案;
(三)撤換違憲責任人;
4)指示違憲當局糾正違憲行為。
總結。 簡單來說,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可以減輕工作壓力,採取更好的工作態度就是工作得更好,提高工作效率。 休假制度的實施,有利於調節工作壓力,改善身體狀況。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