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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委員會於3月12日上午召開會議,審議了關於修改的決定草案,並逐一研究了代表們的審議意見。 法律委員會認為對決定草案進行修正是可行的,並提出以下修正: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作了除第七十三條以外的五項修改。
一、修正決定草案第五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有代表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在羈押期間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法律委員會研究並推薦了這一意見。
二、《關於修正案的決定草案》第十八條規定,以酷刑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口頭證據應予排除,並規定了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排除條件。 有代表認為,對已經違法收集的物證、書證進行補充、更正、解釋是不宜的。 經研究,法律委員會認為,這種情況可能僅限於在收集物證和書證時不遵守法律程式的情況。
建議將上述有關規定修改為:“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充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 不能補充、更正或者能夠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證據。 ”
修正決定草案第47條規定了進行體格檢查的調查措施。 一些代表建議將“收集指紋資訊、血液和尿液以及其他生物樣本”改為“提取指紋資訊並收集血液和尿液等生物樣本”。 法律委員會研究並推薦了這一意見。
四、《修改決定草案》第九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 有與會者建議,在訊問被告時使用的“可”字應改為“應”。 法律委員會研究並推薦了這一意見。
五、《修改決定草案》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真誠悔罪,通過賠償被害人損失、正式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原諒的,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些代表建議,應當明確規定,在公訴案件中,如果被害人自願和解,雙方可以和解。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被害人損失、正式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原諒,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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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於20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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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發布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首次修改。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確保準確、迅速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處罪犯,不對無辜者進行刑事起訴, 教育公民自覺守法,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民主和其他權利,使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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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法律是變相的流氓罪和反革命罪!
法律分析: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條:“利用本職利用其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反本職業規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事處罰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據犯罪情節和防止再次犯罪的需要,自刑罰完成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至五年內禁止其從事有關職業。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