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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刑事羈押和公安機關批准逮捕偵查的期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的期限。 具體規定如下:
(一)刑事拘留和批准逮捕:《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特殊情況下,提交審查批准請求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天。 對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提出審查批准請求的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書面批准逮捕請求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2)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件情節複雜,逾期不能結案的,可能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期乙個月。 ”
(三)起訴階段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
4)法庭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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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批准逮捕到一審判決,普通案件不超過7個月。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被判處至少10年徒刑。
擴大: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拘役期限不少於乙個月,但不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就近的公安機關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羈押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兩天; 參加勞動的人可以自行決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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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對於“刑事案件必須判處多長時間”的問題,法律沒有明確的時限,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應當自受理賣櫻花刑事案件之日起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但辦案期限分為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判決階段,每個階段的處理時間可能會受到各種實際因素的影響,導致延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件情節複雜,逾期不能結案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宣布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中創刑期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審理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成移送人民法院後,由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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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有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一審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改正; 可以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乙個半月; 第一審自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的期限,未被羈押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宣布判決; 二審刑事案件,應當在二個月內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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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式下的案件必須在 2 個月內完成,不得超過 3 個月。 適用普通冰雹分配程式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宣布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理; 適用速裁程式審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宣布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雀類銷售時間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220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審結; 可以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乙個半月。
第225條是防守。
適用速裁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審結; 可以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以下。
“辨認”是指偵查人員在必要時,允許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以查明案件事實的調查行為。 >>>More
在刑事拘留期間,可以有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有權自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委託辯護人;在調查期間,只能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有權隨時聘請辯護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