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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戶口可以與母親或父親一起。 《公安部頒布的戶籍管理條例》第九條 除特殊規定外,實行嬰兒隨父母自願登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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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拿著夫妻雙方的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出生證到母親戶口所在的派出所,就可以直接去戶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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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要你的父母同意,法律上沒有什麼禁止的,但通常絕大多數人跟隨父親,極少數人跟隨母親,因為那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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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原籍地可以與父母任何一方在一起,當然,也可以與母親在一起,這些都是法律允許的,請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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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您只需要有孩子的出生證明,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為孩子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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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孩子可以與母親戶口或父親戶口登記,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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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跟隨母親進行戶口登記嗎? 這個問題應該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只要孩子有實力,孩子以後也能上去,所以本方應該好好考慮一下,母親的出身沒有問題,只要對孩子有利,任何一方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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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可以向父母登記登記,可以直接到有關部門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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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連姓氏都可以跟著母親走,更別說原籍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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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可以跟著媽媽跟父母掛號,孩子可以跟父母掛號,都可以跟父母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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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已經登記,原籍地可以跟隨母親嗎?
孩子的戶籍可以按照母親的原籍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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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與誰有戶口?
1.孩子的原籍地一般是出生地和戶口地,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依附,在戶籍遷入同一戶籍之前,可以適當地進行選擇。 比如,就看哪位家長的教育條件比較好,高考成績越低。 你可以站在教育好的一面學習,把你的戶籍放在高考低分線的一邊。
2.必須有戶主,戶籍歸誰,戶主必須是該方的人或該方的親屬。
3.在組建家庭之前,你應該考慮孩子未來會面臨的許多問題,比如教育狀況、社會福利、高考成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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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有可能,其實你可以問問派出所,畢竟他們是專業的,要按照國家政策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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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你可以跟著你的母親或你的父親,但你不能兩邊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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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你可以和媽一起戴扣子和紐扣嗎? 這可以是以母親的名義進行的一般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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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孩子在註冊時可以跟隨母親或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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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的原籍地可以由母親或父親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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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戶籍和習慣可以先走,然後跟著媽媽走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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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孩子可以選擇跟隨父母中的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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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孩子的戶口可以和父母任何一方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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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已登記,原籍地可以跟隨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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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和你的母親一起填寫,通常是和你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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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註冊了,原籍地可以跟隨母親嗎,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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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應該在你娘家的戶口簿上,你願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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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嬰兒出生後乙個月內,戶主、親屬、照料人應當向嬰兒常住戶籍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情況,原籍地可涉嫌跟隨母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七條 兒童出生後乙個月內,戶主、親屬、看護人、鄰居應當向兒童經常居住地戶籍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情況。
對於棄嬰,收養人或者育兒機關應當向戶籍機關報送出生登記情況。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收養、戶口分割、合併、失蹤、找回等原因,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籍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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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一般而言,居住地是指兒童在成年前登記的地方,或父母登記的地方。
沒關係,你不必成為父親。 母親空蕩蕩的,或者孩子在戶口,戶口可以判定為吵鬧寫**。 根據我國法律,孩子的戶口可以隨父親一起搬家,也可以隨母親搬家,母親的戶口當然可以隨母親搬家,孩子的戶口當然可以搬家,母親也不一定搬家,這裡的關鍵是孩子的父親同意不同意不搬家, 如果父親也同意和母親一起搬家,當然可以遷移,理由還是充分的。
但如果父親不同意,他就不能搬家,因為孩子是兩個人,不是乙個人,雙方都必須同意移民。 只要一方不同意,派出所就不敢處理,處理是違法的,侵犯了對方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第五條以戶籍為依據。 與戶主同住的,組成乙個戶,戶主為戶主。
乙個單身的人,生活在乙個自力更生的家庭中,以自己為家,挖出損失,服侍主人。 居住在政府機關、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單位的住戶,以及公共宿舍,一併或者單獨設立。 戶主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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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一定。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隨母姓,但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隨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選擇父母姓以外的姓氏:
1)選擇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2)被選中的人的姓氏,因為他或她是由作為法定支援人的法人以外的人支援;
(三)有其他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的。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受制於其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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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原則上應填寫嬰兒祖父的原籍地; 不能確定祖父的原籍地的,應當以父親的原籍地確定; 如果無法確定父親的出生地,請填寫嬰兒的出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戶籍工作。 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市鎮,以公安派出所為戶籍管轄; 沒有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為戶籍管轄區。 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籍機關。
對居住在政府機關、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協助戶籍機關辦理戶籍; 對零散戶籍的,由戶籍機關直接辦理戶籍。 非現役軍人居住在軍事機關、軍事場所,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協助戶籍機關辦理戶籍。 農、漁、鹽、林、牧、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戶籍,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籍機關辦理戶籍。
合作社以外的賬戶,由戶籍機關直接登記。
第四條 戶籍機關應當建立戶口簿。 在城市、水上、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鎮,應當給每戶發放戶口簿。 在農村地區,向合作社發放戶口簿; 合作社以外的賬戶不發戶口簿。
戶籍和戶籍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籍以戶口為基礎。 負責人住在棚內並出售並在同一地方居住的,應當成立一戶,由負責人擔任戶主。 如果你乙個人住,你將成為你自己的一家之主。
政府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住戶,合住或者單獨設立。 戶主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