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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乙個非常高階的問題,我想問一位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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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只要能證明一方所欠的債務是為家庭的日常需要而承擔的,或者債務的借據是夫妻雙方簽字的,或者夫妻一方後來承認了債務,就可以證明該債務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五條 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歸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對方所知的,夫妻所欠的債務,應當用夫妻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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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證明個人所欠的債務用於家庭生活,有必要提供證據,例如用於子女教育費用、購買生活必需品、購買房屋、裝修房屋等的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債權人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生活需要而以自己名義所發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以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為由,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債權人以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為由,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生活需要的債務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圖的除外。
在離婚訴訟中承擔婚姻債務。
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共同承擔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是什麼意思,我個人認為,判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連帶債務,主要有兩個標準: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借債的協議,夫妻雙方是否分擔債務帶來的利益, 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必須來源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來源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1、因日常生活而產生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而產生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病負債;
4、因撫養子女而產生的債務;
5.因贍養老人而產生的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前以自己名義產生的債務,原則上由夫妻一方自行承擔,但如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消費,如購買婚慶用品等,則視為轉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共同債務的清償負有連帶責任,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中夫妻財產的分割不得改變連帶責任。 夫妻雙方可以就共同債務的承擔達成協議,但這種協議不能用於債權人,債權人可以主張離婚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夫妻一方還清債務後,可以按照協議或法院判決確定的原則和內容向另一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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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借債時,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是一方的個人債務,例如在借據中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且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夫妻所擁有的財產應當以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 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因為在正常情況下,夫妻之間的財產和債務協議是秘密的,不能被第三方知道,而在這類糾紛中,丈夫或妻子必須提供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該協議。
3、可以證明債務不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 婚前或婚後發生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所發生的債務用於婚後家庭的共同生活。 4. 能夠證明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即使夫妻一方將債務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但從未將其用於家庭生活開支,也可以證明他或她是以孝順為個人債務。 因為錢是一種東西,而不是乙個具體的東西,不可能證明錢是用在哪裡的,錢是用來做什麼的,所以也很難證明。 在實踐中,主要取決於借款和婚姻生活的相關性和合理性。
5.夫妻因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而產生的債務,因其性質和法律特徵的特殊性和排他性,無須夫妻雙方約定,由侵權人親自履行。 6.夫妻雙方因遺囑或贍養遺贈協議在婚前或婚後分別繼承遺產和債務的,應推定為個人債務,及時整合後,通過重新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的期限、方式和數額,成為新的債務, 該債務也應推定為個人債務。7、夫妻一方因違反刑法、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德,依法繳納金錢、財物的義務,或者因義務的延續、變更、更新而形成的債務,推定為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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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1.證明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負債的;
(二)證明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負的債務;
3.證明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將其用於個人使用,並且該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
4、因一方不合理的個人開支而產生的債務;
5、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確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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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債務的情況下,證明它們用於夫妻的共同生活:由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隨後承認丈夫和妻子的共同意圖所承擔的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的日常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
《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因夫妻共同簽字或共同表示意向(例如隨後承認其中一方)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而表達渣滓。
第1089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歸對方所有,雙方應當約定清償債務;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41條規定,夫妻因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More
連帶債務是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在責任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責任,無論雙方是否離婚。 債權人有權要求配偶一方或雙方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不論配偶的份額如何,也不分先後次序,配偶任何一方應債權人的要求承擔全部或部分債務。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