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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1條規定,夫妻因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條界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原先產生的債務; 明確了還款責任,應當共同償還; 還款方式以共同財產結算,共同財產不足的,以各自擁有的財產清償,應償還的金額由離婚雙方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般而言,清償連帶債務應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原則。 《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的財產歸夫妻所有,共同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享有平等的權利。
2.共識原則。 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的清償,應從雙方的實際承受能力和經濟能力出發,協商解決,可多可少,也可以一人全額承擔。 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裁決。
3、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
第四,優先考慮婦女或經濟困難者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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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滿足兩個條件:(1)債務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二)借款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共同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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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已到期的連帶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二、如果雙方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雙方應當約定確定雙方共同承擔的共同債務份額。
3、雙方協議不成的,法院應裁定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9條 第一百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聯名財產未前足償還或者財產歸對方所有,雙方應當約定結清還款;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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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鄭浩格夫婦的連帶債務,應滿足兩個條件:(1)債務發生在婚姻制度存在期間。 (二)借款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共同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
(一)婚前一方借入的購置財產所產生的債務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雙方為家庭共同生活而負債的;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債務,或者債務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一方發生,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或由配偶共同承擔
共同債務的執行必須首先用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共同財產不能償還,債權人可以要求執行配偶任何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是,債權人執行了一方當事人的動產後,被執行財產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當事人清償。 >>>More
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是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共同承擔的債務,一併清償。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More